2019年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一案依法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判決。本人全程旁聽了審理和宣判。

從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凱姆、史蒂芬和“周先生”等人實施的是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被告人謝倫伯格是其中一員。凱姆等人在境外指揮,先是在2014年10月雇傭中國人許某擔任翻譯並租賃大連一倉庫、預訂符合澳大利亞認證標準的輪胎。其後,“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在廣東佛山購買20噸塑膠顆粒,並將冰毒藏匿其中,再由簡祥榮雇車運到大連,由許某接收並放入倉庫。凱姆又指派被告人謝倫伯格入境大連,負責毒品檢驗、拆分、隱匿、轉運至澳大利亞,具體方法是將冰毒藏匿在輪胎內膽中進行走私。此外,“周先生”還于2014年11月19日指使簡祥榮購買600箱皇帝柑,將10余箱毒品混在其中,雇車從廣州運至杭州,簡祥榮乘飛機趕往杭州接貨。“周先生”指使史蒂芬入境杭州與簡祥榮會合,史蒂芬又指使麥慶祥到杭州會合。11月23日,“周先生”指使簡祥榮、麥慶祥雇車將上述物品運回廣東惠州。同年11月30日,史蒂芬指使麥慶祥到杭州購買手機、車輛,並租賃店舖等待接貨。“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將501公斤冰毒混裝在55箱服裝中,從廣州運至杭州。12月5日,公安機關將麥慶祥抓獲並查扣全部毒品。這個販毒組織用他們所控制的我國境內兩個銀行賬戶為上述販毒活動提供資金,一是向簡祥榮賬戶數次轉賬,供其購買塑膠顆粒、皇帝柑和雇車運毒費用,二是向麥慶祥等人賬戶轉款,用於購買服裝、租賃店舖、購車等費用。

以上事實證明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該組織的賬戶為毒品犯罪提供資金支援,涉案毒品均由“周先生”指使簡祥榮發出。大連查獲的222.035公斤冰毒將凱姆、謝倫伯格和“周先生”、簡祥榮關聯在一起,杭州查獲的501公斤冰毒將“周先生”、簡祥榮、史蒂芬、麥慶祥關聯在一起,手機通話記錄又將謝倫伯格和麥慶祥關聯在一起。謝倫伯格入境後購買了一張手機卡,在中國境內只與許某和麥慶祥有過聯繫,2014年11月27日下午,謝倫伯格在大連給麥慶祥打電話想另找倉庫存放毒品,通話時長7分37秒,隨後,麥慶祥就給兩個在大連經營倉儲的商戶打電話聯繫此事。綜上,從涉案資金來源、走向、各行為人相互聯繫等方面足以認定謝倫伯格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被告人謝倫伯格在走私222.035公斤冰毒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一是,謝倫伯格要求許某帶他到大連市五金機電批發城,按照自己手機中列出的工具名單,購買了工具包、剪刀、美工刀、膠帶、膠帶槍、塑膠扎帶、LED頭燈、線手套、卷尺等工具。謝倫伯格告知許某,之前接收的塑膠顆粒中藏有“東西”,要求許某和其一起將“東西”重新包裝並藏匿到輪胎內膽中發往澳大利亞。二是,謝倫伯格指使許某購買輪胎並和許某一起接收輪胎,指使許某接收一個訂購的二手集裝箱。三是,謝倫伯格到大連倉庫查看分裝成736袋的20噸塑膠顆粒,評估分裝工作量後,將船期由11月更改為12月。四是,謝倫伯格察覺許某報案後有逃避偵查的行為,扔掉手機SIM卡,更換新的SIM卡,切斷和許某的聯繫,準備逃往泰國,等等。

根據上述情況,檢察機關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的是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應當從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的角度來評判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和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大連的走私毒品事實僅僅是該組織實施的跨國毒品犯罪中的一部分,謝倫伯格在此案中處於重要位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我國法律規定,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毒品犯罪可適用死刑,這也包括在我國從事毒品犯罪的外國籍罪犯。我國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因此,對不同國籍的被告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均應適用我國法律,依法進行審判。根據本案被告人謝倫伯格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目前認定的事實,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罰當其罪。(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