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網志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目是《魯山一初中生一時衝動犯錯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文章顯示,一名十六歲少年涉嫌強姦一名十七歲少女,後魯山縣檢察院檢察官將雙方父母叫到一起,聯繫當地調委會和解,小趙家屬賠償小花家8萬元,後小趙被取保,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感謝的錦旗。

初中生涉嫌強姦少女被批捕

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文章説,小趙今年十六歲,是魯山縣某中學初二學生。暑假裏,小趙和十七歲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案件移送到魯山縣檢察院審查逮捕。未檢檢察官發現小趙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仍然存在模糊認識,被害人及其父母情緒也很激動,檢察官在審查卷宗、訊問小趙之後,7月24日,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文章稱,小趙和小花都是未滿十八周歲的在校未成年人,為貫徹落實“雙向保護、優先保護”的原則,既能充分保護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能最大限度關注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成長,辦案檢察官著實下了一番工夫。一方面,邀請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對小花進行專業心理幫扶,幫助小花解開心結,繼續學業;另一方面深入了解小趙的家庭成長環境,對嫌疑人小趙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

嫌疑人獲諒解被取保引質疑

經過心理諮詢師細緻的疏導,被害人小花逐漸走出陰影,她的班主任也反映稱小花狀態平穩,成績比較穩定。從原來不願意接受辦案機關詢問,拒絕回答問題,到告訴檢察官説想讓小趙當面向她道歉。犯罪嫌疑人小趙更是在檢察官的教育引導下,將看守所變成了自己學習法律知識的地方,對自己的錯誤真誠悔悟,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希望能夠得到小花的諒解,也希望能早日回到學校繼續上學。

於是,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先”。最終,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小趙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

接著,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又趕在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係少年、傾心相助”。

這篇文章發出後,引起了巨大的爭議。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魯山檢察院目前已將該文刪除。

據媒體報道,魯山檢察院的上級機關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曾回應稱,他們已經注意到該事,正在調查。昨天,北青報記者根據平頂山檢察院官網所留的聯繫方式撥打了該院電話,試圖了解此事進展,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律師稱刑事和解不等於案件結束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兩類案件適用刑事和解: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在這些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定罪並從重處罰。雖然強姦罪的起刑點是三年以上。本案可以適用應刑事和解。但因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還不滿十八周歲,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本案量刑可能低於三年。

但許浩同時表示,刑事和解不意味著案子就結束了,檢方可能還是會提起公訴,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在審判過程中,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來説,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在開庭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的,被判緩刑的幾率很大。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