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6月20日訊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生態環境部日前下發《排污許可證後管理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意見稿》提出,排污單位要開展自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持證排污單位現場核查,應當對環境選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環境風險高、環境治理水準低的排污單位實施重點檢查。

《意見稿》稱,為進一步推進排污許可制改革,強化排污者責任,加強排污許可證後管理,推動排污許可證有效執行,為污染防治攻堅戰打好基礎,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2018年全國排污許可管理工作要點》(環辦規財函〔2018〕137號),指導做好排污許可證後管理,制定本指導意見。

《意見稿》稱,排污許可證既是企事業單位的守法文書,也是生態環境部門的執法依據。依證監管是排污許可證實施到位的關鍵環節。目前,全國已基本核發火電、造紙等15個行業兩萬餘張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控制污染物排放各項要求已經明確。但是證後管理體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持證企業不能按證排污,排污許可證實施效果受到嚴重影響。

《意見稿》要求督促排污單位開展自查。排污單位組織開展自查,應重點對排污許可證上載明的基本資訊、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及相關附件等內容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排污單位的基本資訊、生産設施、主要産品及産能、原輔材料及燃料、産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的資訊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自行監測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問題等內容。自查中發現存在需要整改的問題,排污單位應及時報告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對發現在自查過程中存在瞞報或提供虛假資訊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置。

《意見稿》要求檢查排污許可證核發品質。省級及有核發許可權的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品質檢查時,可以利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進行邏輯篩查,重點篩查是否位於實施氮磷排放總量控制區域等“重點區域”,是否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備案手續,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核發條件,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核發許可權和核發程式等有關規定。

對於邏輯篩查存疑的排污許可證應當組織開展詳查,主要對排版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及其審核要點,重點檢查是否有淘汰落後生産工藝裝備和落後産品,管控污染因子是否遺漏,執行標準是否準確,許可排放限值是否正確,無組織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環境管理要求是否全面等內容。對詳查發現存在疑問的,可視情況組織技術機構開展現場核查。

《意見稿》要求開展排污許可證現場核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持證排污單位現場核查,應當對環境選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環境風險高、環境治理水準低的排污單位實施重點檢查。現場核查應重點核查排污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相符性,重點關注排污單位的生産工藝、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監測設施及採樣口設置、廠區平面佈置等相關資訊,有相應技術能力的也可核查排污單位生産設施、主要産品及産能、原輔材料及燃料情況等內容。對於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督促排污單位進行整改。對於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置。

《意見稿》提出,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至少開展一次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檢查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應對排版污許可證載明要求,重點檢查環境管理臺賬中排污單位基本資訊、生産設施運作管理資訊、污染治理設施運作管理資訊、監測記錄資訊及其他環境管理資訊是否完整、真實,環境管理臺賬與執行報告相應內容是否一致,記錄頻次和記錄形式是否規範,是否記錄非正常工況及污染治理設施異常情況等內容。

《意見稿》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開展排污單位年度執行報告核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年度執行報告,應重點核查執行報告的上報內容、報送頻次是否滿足排污許可證要求,結合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監測數據以及其他監控手段等,核查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符合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是否落實自行監測、資訊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同時重點關注排污單位是否報告了超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情況、排污許可證內容變化、公眾舉報投訴及環境行政處罰的處理情況等內容。

對於在執行報告檢查中發現排污單位存在實際執行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內容等不一致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責令排污單位作出説明。對於未能提供相關説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應依法予以處置。對於有違規記錄的排污單位,應提高檢查頻次,並納入排污單位環保信用資訊中。

《意見稿》指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檢查,應重點檢查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制定規範性、監測行為完整性、監測過程規範性、監測數據真實性以及監測資訊公開情況等,重點檢查監測點位、指標、頻次、採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資訊記錄等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監測期間生産負荷是否符合技術規範要求;自動監測設施不能正常運作期間是否按規定開展手工監測並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於委託第三方監測機構開展監測的,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疑問的可延伸至第三方監測機構進行檢查;對於安裝使用線上監測設施的排污單位,應視情況開展線上設施的比對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