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微信指示轉賬76萬元

財務被判賠公司15萬元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劉婭)一名公司財務人員按自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上的要求,給客戶轉賬了76.4萬元。誰知,收款的不是公司客戶,要求他們轉賬的也不是公司法人。被騙的款項尚未追回,公司將財務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損失。

白雲區法院一審判決,財務在沒有相應審批手續且未核實的情況下,依據微信付款指令進行付款,具有過錯,公司同時存在管理過失,酌定財務人員承擔20%即152800元的賠償責任。二審維持原判。

羅某和吳某是潯某公司的財務人員,分別掌握付款密碼和網銀制單密碼。2015年11月30日,一名自稱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某的人向羅某發出微信要求加好友,微信頭像使用的是花某微信頭像,被告羅某沒有産生懷疑並加對方為好友。隨後,這位“法定代表人花某”通過微信指示羅某向深圳某公司銀行賬號付款764000元,此時微信上多次出現警告提示。但羅某未理會警告提示,也沒有與花某本人電話確認,即要求吳某進行網銀操作。

付款後被告羅某未完善相關手續,亦無向公司彙報該筆款項的支付情況。後某公司發現賬戶資金異常進行排查,經與羅某、吳某核實後於同年12月3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現被騙取的款項尚未追回,原告廣州潯某公司為此損失764000元。

原告廣州潯某實業公司訴稱,因為羅某、吳某的過錯,導致公司損失764000元,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被告羅某辯稱,其沒有違反公司制度,涉案款項轉賬是按照原來的慣例操作。以前法定代表人花某也曾通過微信告知的形式讓其轉款,並轉款成功。因此本人沒有過錯。

白雲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羅某作為原告公司負責審核及對外付款的財務人員,在沒有相應審批手續且未核實的情況下,依據案外人通過微信發出的付款指令進行付款,從而造成原告損失,被告羅某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原告公司在財務管理中並未嚴格遵守會計財務管理規範,存在管理上的過失。被告吳某並不負責審核付款,其按羅某的指令進入網上銀行制單的行為並不存在過錯。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酌定羅某對潯某公司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