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人員在校內鍛鍊被撞傷學校擔責兩成專家認為

學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免責

隨著學校體育館場逐步向社會開放,不少校外人員進入校內體育場館鍛鍊。如果校外人員在校內遭遇意外傷害,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在江蘇省蘇州市,市民馬某和當地某高校就遇到了這樣的麻煩事。

2016年7月的一天傍晚,蘇州市民馬某在家附近一所大學的操場跑道上慢跑時,被正在跑道內側紅土區域踢足球的朱某撞傷。朱某也是校外人員,購票後進入校內運動場地踢足球。

馬某被送進醫院急診治療,經診斷為脾破裂。後經司法鑒定,馬某構成八級殘疾。

此後,馬某將朱某及上述大學訴至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足球運動對場地有較高的要求,被告朱某在綠茵場外的紅土區域踢球,增加了意外事故發生的風險;其快速移動對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員的風險放任不管,對於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故應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涉案大學作為操場的管理人,按照國家規定將校內體育設施對公眾開放本無不妥,適當收取費用也無可厚非,但紅土區域並非綠茵場地,不能作為足球場地使用,學校既未在醒目之處設置警示標誌及警示用語,又未對朱某等人的不當行為加以糾正及制止,因而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故其應承擔次要責任。

另外,原告作為成年人,如施加一定的注意義務、遠離危險區域,本可避免事故的發生,但其並未採取相應措施,因而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近日,法院對此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撞人者與學校方面分別承擔60%及2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0%。

根據2014年我國第六次體育場地普查結果顯示,我國居民每人平均佔有體育場地面積僅為1.46平方米,而且,超過50%的場地分佈在學校,而中小學的體育設施大部分處於閒置狀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相關政策文件,有效緩解廣大青少年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與體育場館資源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2017年3月,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下發關於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積極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學生和社會開放。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學校在推進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時,應該怎樣進行安全管理,才能避免相關事故的發生?或者説,學校的安全管理責任邊界在哪?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比較行政法研究所所長楊建順看來,為了落實健康中國決策部署,根據全民健身條例和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的規範性文件,學校的體育場館向社會公眾開放,是大勢所趨。

楊建順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學校應確保提供的體育場館的安全,這是一個前提。因此,學校加強安全管理、明確安全職責,完善學校體育場館的安全保障機制非常重要。

楊建順認為,這是政府主導推動的一項政策,政府必須在安全管理方面有責任擔當,形成推動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政策體系,“公立學校的體育場館屬於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設施,政府需要確立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有瑕疵造成使用人損害應該賠償的責任機制”。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在管理方面,學校首先應當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範、完善的安全風險防控條件、機制。學校還應當確保體育場館區域與學校教學區域相對獨立或隔離,體育場館開放不影響學校其他工作的正常進行。此外,學校保證該體育場館、設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定期對場館、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

在孟強看來,學校如果向社會公眾收費提供體育健身場館服務,那麼其與購買服務的人員之間就成立了合同關係,學校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合格、安全的場地器材等,並對場館進行秩序管理和安全維護以及必要的指導,盡到合同義務。

“因此,當校外人員在學校體育場館進行鍛鍊運動時發生傷害,首先要看造成傷害的原因,是自己造成還是他人造成,學校如果能提供合格、安全的場地或器材,進行必要的秩序管理和安全維護,則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向社會開放的學校體育場館也屬於公共場所,需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此時學校作為管理人如果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無須承擔相應責任。”孟強説。

楊建順認為,根據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的規範性文件,學校的安全管理責任邊界還是比較明確的,那就是,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國家安全、衛生和品質標準及相關要求。

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的規範性文件還要求,學校應根據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管理,防範和消除安全隱患。推動縣級以上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開放學校購買專項責任保險,鼓勵引導學校、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購買運動傷害類保險。

孟強建議,如果向社會公眾開放體育場館成為學校的常態化服務,學校就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管理經驗,進行更為精細的管理和服務,例如按照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的建議實施開放人群準入制度,建立開放對象資訊登記和發放準入證件制度,制定具體場館開放的安保實施方案和突發事故緊急處置預案,根據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管理,以及為學校購買專項責任保險,並建議參與運動的人員購買運動傷害類保險,全方位預防和消除意外傷害和意外事件造成的不利後果。

楊建順認為,未來具體制度的設計,必須明確學校安全保障的法定標準,既要防止為了推進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而免除學校的安全管理責任,也要嚴格限制學校的安全管理責任的範圍,以免給學校造成一種負擔而畏首畏尾、舉步不前。(記者 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