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上訴超九成  二審勝訴率低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對近三年來審理的信用卡透支糾紛案進行通報。統計顯示,此類糾紛九成以上由銀行起訴,一審勝訴率較高。而持卡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佔96%,上訴率高,二審勝訴率低。對於透支利息的計算基數是全部透支款項還是未償還部分,持卡人與銀行雙方之間爭議較大。

爭議焦點

信用卡協議約定不明

據統計,近三年來,二中院共審理信用卡透支上訴案件56件,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發卡銀行起訴持卡人,以持卡人經催收仍欠款不予償還為由,請求判令持卡人償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費用、滯納金或違約金等;是持卡人起訴發卡銀行,以發卡銀行計收的息費標準過高、未予登出不良徵信記錄、未執行口頭還款協議等為由,請求判令發卡銀行返還多收部分款項或登出不良徵信記錄等。

其中,發卡銀行起訴的案件為52件,佔全部案件的93%,訴訟比率及一審勝訴率較高。而持卡人提出上訴的案件54件,佔全部案件的96%,上訴率高,二審勝訴率低。涉案金額一般為5萬元左右,但也有案件爭議款項不足1000元。

“銀行和持卡人對於欠款本金爭議較小,但對於利息基數爭議較大。”據二中院民三庭法官孫兆暉介紹,發卡銀行主張計息基數為帳單週期內的“全部透支款項”,持卡人則認為計息基數應為“未償還部分”款項,並以“全額計息”不符合監管規定為由拒絕全額償還利息。

孫法官説,部分信用卡協議對透支利息的計算基數約定不明,對於收費標準變化時的通知方式及異議程式未作規定,對於自動扣款的截止時點未作約定,導致雙方發生較大爭議。此外,發卡銀行提示、説明不足,部分發卡銀行提供的申請材料對於免息條件、計息基數、複利計算等未向持卡人作出充分説明,也導致糾紛發生。還有部分信用卡申辦人擅自將信用卡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認為他人用卡後所欠款項與自己無關。有持卡人在認為銀行服務不週後維權不當,拒絕還款,導致透支利息和違約金不斷增加。

■相關案例

欠69元 利息317元

持卡人和銀行的爭議還集中體現在,持卡人提出的透支利息、違約金(滯納金)過高方面。有的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償還部分佔全部透支金額的比例很小,欠款時間很短,但發卡銀行以全部透支款項為基數計算的利息金額遠高於欠款本金,持卡人認為利息畸高。

李某信用卡消費1.8萬餘元,在還款到期日尚欠69.36元未還。6天后,銀行扣劃欠款69.36元及透支利息317.43元。後李某起訴請求確認全額計息條款無效並返還扣劃的透支利息。法院經審理認為,全額計息條款並非加重持卡人責任的格式條款,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個案中,該利息金額如果過分高於持卡人逾期還款造成的利息損失,持卡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賠償的利息金額。經過審理,二中院二審改判發卡銀行返還部分透支利息。

■法院建議

銀行明確透支利息計算基數

二中院建議,發卡銀行提供的信用卡協議應明確約定透支利息的計算基數,計息條款中應準確表述“全額計息”或“差額計息”規則。對於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透支款項的,明確約定實際還款額不足“最低還款額”時的計息基數。同時應向持卡人準確充分提示和説明免息條件、計息基數和違約金標準等條款內容。對於持卡人輕微違約情形的利息畸高問題,建議發卡銀行可以考慮就個案與持卡人協商解決方案,必要時適當調低個案中透支利息的標準。

持卡人則應清楚了解所持信用卡的計息規則,充分認識到拖欠透支款項將面臨包括支付數額較高的利息和違約金、留下不良徵信記錄等嚴重後果,切勿以拒絕還款方式消極抵抗,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