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就餐後摔傷,酒樓即使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但未能保證地面乾燥,仍要承擔20%賠償責任;雨天未採取在門口放置吸水毯等防滑措施,顧客滑倒受傷,商家被判承擔20%責任。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從進入餐廳到用餐完畢離開為止,顧客就是消費者,經營者就是服務提供者,彼此之間即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過錯造成他人受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雲法宣

案例1:老人飯後滑倒致殘

餐飲店承擔20%責任

2015年9月12日下午,原告徐某與家人在被告餐飲公司用餐,用餐完準備離開時,徐某滑倒臀部著地,當即感到右髖部劇烈疼痛,不能站立行走,送院後經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等,當日進行手術及住院治療,共計住院95天。2016年8月23日經司法鑒定評定原告構成九級傷殘。徐某認為被告作為餐飲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其遭受人身損害,過錯全在被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餐飲公司賠償損失共12.8萬元,被告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餐飲公司辯稱,被告已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就餐完畢時已過午間營業時間,被告已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原告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安全盡注意義務。

白雲區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事發時被告餐飲公司雖有設置警示牌提示,但未能保證地面乾燥,致使原告滑倒受傷,被告未盡完善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原告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注意行走安全,在被告飲食公司放置了明顯的警示牌後,原告仍未能充分引起注意,其自身亦存在過錯。綜合比較原、被告造成原告損害的原因,被告餐飲公司應對原告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白雲區法院判決:被告餐飲公司賠償原告徐某1.57萬元。

案例2:下雨未在門口放吸水毯

商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2016年4月20日下午,天下小雨,原告何某穿著人字拖鞋到被告餐飲公司處就餐,原告由露天桌走入店內時摔倒在地。經醫院診斷為右外踝骨折。原告與被告協商賠償未成,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共2.96萬元。

被告辯稱,已盡合理安全保障義務,原告摔倒時地板並無水漬和油漬,且水泥地板不存在令人滑倒的因素,原告受傷係其自身疏忽和不慎原因造成。原告是成年人,應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基於原告摔倒係其自身原因造成,原告的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即使認定被告承擔責任,在被告地板不存在濕滑的情形下,根據公平合理原則,被告僅限承擔10%的責任。

白雲區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原告傷情是否本案事故所致,因證人證言、病歷記錄能夠印證原告對受傷過程的陳述內容,故對原告傷情與本次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法院予以認定。

事發時被告明知店外已下雨,卻未在室內入口處提供吸水毯等設施,導致原告從露天桌轉入店內後,因鞋底沾染雨水而滑倒受傷,被告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另外,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明知室外已下雨時,應更注意行走安全,現原告未能充分注意安全,自身存在過錯,故應減輕被告的責任。綜合原、被告的舉證情況,酌情認定被告餐飲公司應對原告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白雲區法院判決:被告餐飲公司賠償原告何某1775元。

如何避免意外?

法官支招

外出就餐本是件開心事,誰知卻受傷還引起糾紛。經營者應如何避免或減少意外發生?消費者又該如何保障自身安全呢?

消費者該怎麼做

消費者應選擇證照齊全、安全衛生的餐廳就餐,注意店內證照情況、衛生條件、餐飲用具清洗消毒情況及信譽等級。消費者應增強安全意識,注意觀察安全警示標誌和疏散通道,遇事要鎮靜,根據現場環境,採取相應措施。消費者應主動索取並保存消費票據,若不慎發生意外或食品安全問題,應及時就診,保留好證據,積極與經營者溝通協商、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提起訴訟,依法保障自己的合理權益。

經營者該怎麼做

店內要做好警示設施和標識的佈置,尤其是清潔時和雨天,適量貼放“小心地滑”“注意腳下”等警告類標誌,並主動提醒客人注意安全。若不幸發生意外或糾紛,經營者應先配合顧客治療或善後,體現人文關懷,切勿忙於撇清關係。有條件的經營者,可事先建立應急預案或購買保險,儘量減少意外或糾紛發生所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