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洗衣機如何進入政府採購渠道

一家知名洗滌設備公司業務員,利用工作便利混入政府採購渠道,通過與中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的方式,向他人出售假冒其本公司註冊商標的洗滌設備,一台竟獲利近萬元。近日,張某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山東省蓬萊市公安局經偵民警抓獲歸案。

為拿訂單低於出廠價報價

張某在這家洗滌機械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主要負責甘肅、青海、寧夏三個省區的銷售業務。2015年,他赴甘肅蘭州下屬某縣第一人民醫院維修其他品牌商用大型洗滌設備時,與該院後勤採購負責人孫科長相識。

2017年春天,張某獲悉醫院可能要更換洗滌設備,便馬上聯繫孫科長,希望能從自己這裡採購。隨後,孫科長給他介紹了醫院的設備供應單位,某商貿公司的王經理。王經理告訴張某,公司要參與當地政府採購招標,兩人經過多輪商談,確定以數萬元的價格賣給王經理一台他所在公司生産的名牌洗滌設備。

王經理從業多年,認為張某給的價格確實便宜,答應他只要中標,就買他的機器。

事實是,張某為了拿到這個訂單,給了低於出廠價數千元的報價,而這個價格他是無法從公司拿到洗滌設備的。

偷梁換柱將機器組裝成名牌

2017年6月,王經理的商貿公司果真中標。張某的機器從哪來呢?原來他早有打算,找了公司的一家下游外包廠家。幾天后,他私自列印了一份外包廠家的銷售合同,以外包廠家的名義與王經理的公司簽訂了《洗滌設備買賣合同》,由王經理向外包廠家打款。外包廠家開具發票給王經理的公司。

一週後,這臺實際上由外包廠家生産的洗滌設備,發到了蘭州某縣第一人民醫院。20天后,張某赴蘭州,對設備進行安裝調試。

至此,張某以知名洗衣機廠業務員的身份,賣了一台另一家企業生産的洗滌設備給醫院,仍向對方宣稱是本廠的知名品牌洗滌設備。當然,小企業生産的機器要便宜近1萬元,這1萬元的差價最終落入了張某的腰包。

張某是如何“瞞天過海”的?

經審訊,張某交代,他提供了本公司産品的全套資料,包括營業執照、宣傳彩頁、産品合格書、授權委託書、檢測報告等,其中授權書是他自己列印的,蓋上他在地攤上私刻的公章。這臺全自動大型滾筒洗衣機,高約2米,寬約為1.8米,重量約為3噸,外表上與名牌機器相差無幾,只有部分內部構件以及電機安裝位置略有不同。加上張某還專門找標牌公司做了名牌機器的商標、銘牌、英文字母,王經理以及醫院在接收機器時,沒有任何懷疑。

設備出故障售後服務露馬腳

張某自以為天衣無縫的騙局,在事隔半年後東窗事發。2017年年底,蘭州某縣第一人民醫院在使用洗衣機半年後發生故障。醫院撥打了張某所在公司的售後服務熱線,售後人員在查詢系統後發現,公司並沒有出售洗滌設備給這家醫院。

之後,王經理打電話給張某,質問他這臺洗滌設備的來歷。張某信誓旦旦地告訴王經理説,這臺洗衣機絕對是他公司生産的,只不過是頂賬給外包公司的。

隨之,張某所在公司很快派出工作人員前往蘭州,發現這是一台假冒該公司品牌的産品,隨即報警。蓬萊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立即展開調查,並將張某抓獲歸案。

經偵民警表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是一種最常見的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當前,在一些公司業務員中間存在著“吃裏扒外”的現象,他們利用自己經營多年的銷售渠道,不僅銷售本公司的産品,而且銷售假冒自己公司品牌的低價産品,從中賺取差價,獲取利潤。這種“捧著自己公司飯碗挖墻腳”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一)銷售金額在五元元以上的;(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 本報記者   孫安清

□ 本報通訊員 袁進亭 徐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