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多歲的孫老漢走出商場後,被迎面而來的男子張某撞到,孫老漢因此而骨折。孫老漢將男子張某訴至通州區法院,索賠損失。而男子張某認為,孫老漢有腦血栓後遺症,不同意賠償孫老漢的全部損失。近日通州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法院認為張某承擔六成責任,孫老漢承擔四成責任,張某賠償四萬餘元。

前段時間,年逾六旬的孫老漢和一家人就餐完畢,走出餐廳。孫老漢剛一齣門,就被迎面快步走來的年輕男子張某撞倒在地,孫老漢遂被送往醫院治療,後孫老漢將張某訴至法庭。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事發時視頻錄影顯示,孫老漢出門後正常行走,但有腦血栓後遺症的他明顯走路有些跛態,二十多歲的張某迎面疾步走來,因為著急參加朋友飯局,他步速很快。由於張某注意力不集中,左臂和上半身撞在了孫老漢身上,孫老漢倒地不起,被醫院診斷為骨折,在醫院做了手術並住院治療。孫老漢認為是孫某把他撞傷的,醫療費等各項損失都應當由張某來賠償,張某承認確實碰了孫老漢,但其確實不是故意的,而且孫老漢有腦血栓後遺症,走路本來也不穩,所以不同意全部賠償孫老漢的損失。

法官認為,雖然從事發錄影來看,張某並非平視向前走,而且步伐較為匆忙,確實撞到了孫老漢,對孫老漢實施了侵權行為,理應對孫老漢的損失予以賠償。但是孫老漢也並非沒有過錯,在走路時也應有謹慎注意的義務,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時躲避行人及危險,孫老漢亦有過錯。所以應當對二人進行分責,法院最終認定張某承擔60%的責任,孫老漢承擔40%的責任。關於張某提出孫老漢有腦血栓後遺症的辯解理由,不能免除張某責任,孫老漢的受傷依舊是張某的侵權行為直接導致,此為誘因。

審理此案法官提醒市民,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走路通行時一定要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