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模型與實際不符、“雙合同”規避政府限價、承諾有學位卻難以兌現……正值年底房産交易旺季,不少購房者期盼在此期間選購到心儀的住房,然而,“買的沒有賣的精”,一些開發商、房産仲介等賣家利用自身資源資訊優勢,為購房者設置了多個“陷阱”。購房市場究竟有多少“貓膩”?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面積“縮水”是欺詐還是計算錯誤

2016年,廣東佛山的林先生看中了某房産公司所建的花園小區期房,由於林先生想要購買的三房戶型無樣板房,銷售員稱可看兩房戶型的3D房屋模型,除了比樣板房少一個房間,得房率(八成)等都一樣。為加以佐證,銷售員還向林先生出示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其附件註明公攤系數(公攤面積/套內面積)為0.265268。之後林先生決定購買兩套三房戶型並支付了款項。

2017年3月,林先生獲知所購房屋建成,隨即前往現場查看,但發現實際交付的房屋與購房前了解的情況相差甚遠:一是實際空間與戶型圖不符;二是承諾的飄窗不見蹤影;三是得房率遠未達“八成”;四是主合同中的房屋面積數據與附件中提供的數據不一致。

林先生透露,購買前銷售員曾承諾得房率為八成,並説明公攤系數為0.265268。但經佛山市南海區測繪中心出具的測繪報告顯示,林先生購買的兩套房公攤系數分別為0.469573和0.475149,換算成得房率分別為68.05%和67.79%,均未達八成。林先生認為,開發商在合同中標明的建築物關鍵指標“公攤系數”與實際值存在嚴重出入,屬於欺詐行為,遂投訴至廣東省消委會。

廣東省消委會接訴後與佛山這家房産公司取得聯繫,但該房企表示:關於房屋空間的問題,展示的模型及戶型圖均有提示“本模型僅作示意用途,其細節以最終交付實物為準”;關於飄窗的問題,樓盤銷售現場有提示板提示16、17棟房屋並無飄窗;關於房屋得房率,在與消費者所簽合同中已明確註明該房屋的所有面積數據,公司從未在任何文件中宣傳有80%的得房率。

最後,該房企承認確實存在主合同與附件數據不一致的錯誤,但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在雙方合意、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簽訂的,主合同第三條已明確房屋相關面積數據,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並非故意隱瞞,沒有銷售欺詐,數據不一致屬於“計算錯誤”。

虛假宣傳

房企應承擔賠償責任

3D模型、平面圖中的“提示説明”能否作為免責依據?房企“無意”的隱瞞是否構成欺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廣東省消委會認為,開發商展示3D模型、平面圖以及銷售人員介紹情況時,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將房屋具體情況進行真實全面的展示,從而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然而,該房企的房屋3D模型和戶型圖不但沒有真實反映實際情況,而且銷售人員誇大房屋的得房率,涉嫌虛假宣傳;不僅如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消費者所簽合同的重要條款與之前承諾的房屋情況不一致,開發商並未做提醒、説明及解釋,廣東省消委會認為,該房企已然違背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並且存在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問題。

廣東省消委會認為,該房企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真實資訊,通過不實資訊誘使消費者做出購買房屋的決定,涉嫌欺詐,消費者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要求房地産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記者了解到,該房企表示已通過房管部門多次與消費者林先生溝通,均未達成一致意見,並稱如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公司願意遵從法律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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