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中央印發的《關於修改〈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的決定》和修改後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佈,不少人恐怕要奇怪了:2015年8月不是剛修改過《條例》嗎,怎麼不到兩年的時間又改了?

原來,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一共開展了12輪巡視,而2015年8月頒布新修訂的《條例》時,第7輪巡視才剛剛進駐一個月,也就是説還有6輪巡視沒有完成。而中央對巡視工作高度重視,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23次研究巡視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每次都發表重要講話,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因此雖然僅僅過去了不到兩年時間,中央對巡視工作卻又提出了不少新的要求,巡視工作在實踐中又有了不少新的成果需要用制度固化,因此修改《條例》顯得迫在眉睫。下面,就來介紹一下此次修改的五大看點:

看點一:把政治巡視要求寫入《條例》

政治巡視首次提出是在2015年10月中央第八輪巡視的動員會上,會議指出,巡視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巡視,是政治巡視不是業務巡視。我們黨是執政黨,所有違紀問題發展到一定程度,歸根結底都是破壞政治紀律,最終都會削弱黨的執政能力、動搖黨的執政基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既要看形式、更要重內容、最終看結果。要通過巡視嚴明政治紀律,確保中央政令暢通、維護黨的集中統一。此後的幾輪巡視,中央均強調了“政治巡視”的重大意義。

政治巡視是十八屆中央巡視工作重大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把政治巡視要求寫入《條例》,是這次修改工作的重點和亮點,也是第九輪至十二輪巡視實踐的成果轉化。《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巡視工作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四個自信”,尊崇黨章,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可以預見,在今後的巡視中,政治巡視將在實踐中不斷深化。

看點二:明確一屆任期內巡視全覆蓋任務

十八屆中央巡視在黨的歷史上首次實現了一屆任期內巡視全覆蓋目標,堪稱本屆巡視工作的一大亮點。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十八屆六中全會進一步明確提出,要在一屆任期內實現巡視全覆蓋。截至目前,十八屆黨中央共開展12輪巡視,派出160個組次,對277個地方、單位黨組織進行了巡視,如期實現了一屆任期內巡視全覆蓋目標,兌現了黨中央政治承諾,展示了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的鮮明立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完成一屆任期內巡視全覆蓋不是終點,而是新征程的起點,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只有往後的每一屆任期內巡視均完成全覆蓋目標,才能保證步伐不變、力度不減、震懾常在。因此,《條例》認真總結巡視全覆蓋的實踐經驗,在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看點三:明確中央和國家機關應開展巡視

中央和國家機關是黨和國家治理體系的中樞,權力集中、地位重要。然而,在十八大之前,中央和國家機關的黨組織的巡視工作基本沒有開展,在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巡視的反饋情況中可以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黨的觀念淡漠、黨的紀律鬆弛、“兩個責任”虛化、管黨治黨寬鬆軟等問題均不同程度存在,“燈下黑”現象令人警醒。

十八大以來,目前已有62個中央單位探索開展巡視工作,這些中央單位的實踐為《條例》修改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對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開展巡視工作作出了原則規定。為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條例》進一步提出具體要求,規定“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強調“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

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巡視全覆蓋指日可待。

看點四:市縣巡察制度寫入《條例》

《條例》規定,中央和省區市開展巡視工作,那麼地級市、縣一級要不要開展巡視工作、對市縣鄉一級黨組織進行監督呢?在實踐中,十八大以來各地陸續在市縣開展巡察制度,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基層延伸。截至目前,31個省區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和15個副省級城市全部建立了巡察制度,336個市地、2483個縣區開展巡察,取得了豐碩的實踐成果。

此次修改,《條例》認真落實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系統總結巡察工作實踐經驗,要求“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同時規定“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可以預見,巡察制度在不久的將來會在市地、縣區兩級全覆蓋,促進“橫向全覆蓋、縱向全連結”的巡視巡察一體化網路格局的儘快完成。

看點五:根據六中全會精神明確巡視監督重點

去年召開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對全面從嚴治黨進行了再動員、再部署,也對巡視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此次修改,對照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條例》第十五條對巡視監督內容進行了新的梳理和歸納,修改補充了相關內容:

一是將原條例中的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修改為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這一説法拓展了“兩個責任”的內涵與外延,是實踐認識不斷深化的體現。

二是明確規定巡視工作要“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2016年1月,第八輪巡視過後,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學思踐悟”專欄文章《聚焦堅持黨的領導》一文首次提出,“2015年,中央巡視組巡視了中央企業、金融機構以及部分中央部委、事業單位,發現了一批個性問題。但是,個性中又有共性。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是最突出的問題。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黨的觀念淡漠,黨章黨規黨紀得不到嚴格執行,漠視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無視組織原則,是普遍存在的問題。”此後的幾輪巡視反饋意見中可以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均在被巡視地區和單位黨組織的巡視反饋意見中被頻頻點到,成為亟待整改解決的重點內容。

三是結合巡視實踐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在第一項“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問題中,增加“結黨營私、團團夥夥,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在第三項“違反組織紀律”問題中,增加“任人唯親、跑官要官”;在第四項“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問題中,增加“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這樣修改後,既保持了相對穩定,又進一步突出了巡視監督政治作用,更加具有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