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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屏攝應成為文明觀影共識

發佈時間:2024-02-23 09:43:41 丨 來源:北京日報 丨 責任編輯:楊海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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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公益廣告。

袁雲兒

春節檔期間的“薛之謙屏攝”事件,又一次將屏攝這一行為推至大眾面前。

2月15日,歌手薛之謙發微網志為電影《飛馳人生2》做友情宣傳,但他發佈的長文中插入了多張自己拍攝大銀幕上該片畫面的照片。這條微網志隨後引發爭議,不少影迷指責他不應屏攝。2月16日,薛之謙以兩條打油詩回應,認為自己“此心光明”,並未做錯,其粉絲則紛紛效倣他的屏攝行為曬圖,以此支援自己的偶像。

所謂屏攝,指的是觀眾在電影院觀影期間,用手機等設備拍攝大銀幕中電影畫面的行為。根據《電影産業促進法》第31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影。”不過,該條款只涉及“錄音錄影”,並未對拍照行為作出界定,因此,這些年來屏攝一直是法律的灰色地帶。

不過,雖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但相關部門、片方和電影院其實早就在旗幟鮮明地抵制屏攝。只要細心觀察就能發現,電影票背後印有“影院內嚴禁攝影、錄音、錄影”的文字,如果購買了電影票,意味著就得遵守這一約定。近幾年,國家版權局、央視電影頻道等陸續牽頭,發起過多次反對屏攝的倡議。今年春節檔期間,由國家版權局、國家電影局發佈,雷佳音主演的院線電影版權保護公益廣告,在多部影片放映前的貼片中出現,明確提出:“觀看過程,放下手機,不要屏攝。”

從道德層面看,屏攝和看電影時玩手機、大聲説話、踢前排座椅等行為一樣,都是不文明的觀影行為。屏攝時,手機螢幕發亮、閃光燈閃爍等,會影響其他觀眾觀影。

屏攝後發條微網志或朋友圈,雖然暫時上升不到違法的程度,卻是一種失德行為。不少藝人之前把屏攝照片發佈在社交平臺上,被指出後或默默刪帖,或及時道歉。這一次,薛之謙不僅沒有道歉,他的粉絲還在大量效倣屏攝行為,不利於營造文明觀影環境。

目前針對屏攝,缺乏權威準確的官方評價標準,有關部門、行業(尤其是影院)、媒體的科普也遠遠不夠,導致屏攝現象一直比較嚴重。此次屏攝事件引發熱議,或許説明,是時候應該採取行動做點什麼了。當春節檔票房以80余億元再創新高時,文明觀影也應當成為更多觀眾的自覺與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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