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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音樂平臺裏為個人收聽付費購買歌曲,並不因此就享有在營業性場所公開傳播該歌曲的權利,公播音樂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在經營場所播放無公播許可權的音樂,部分企業主甚至不知道這已經侵犯了著作權人權益。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張維
法制網見習記者邢國涵
當你漫步在商場、酒店、咖啡館等公共場所時,場館播放的背景音樂不僅能營造良好的氛圍,還會使人心情舒暢。但你是否知道,這些音樂可能涉及侵權?
目前,公播音樂、環境音樂的版權問題正在得到外界越來越多的關注。在星巴克、卡瑪等知名品牌已經把環境音樂當做整體銷售不可或缺一部分的潮流之下,我們亟待弄清楚與公播音樂有關的一系列問題。例如,什麼是公播音樂?公播行業現狀如何?它是否能實現音樂價值的最大化?音樂人的權利該如何保障?
近日在北京召開的第十二期E法數字音樂論壇,眾多行業專家圍繞著“數字音樂公播需要怎樣的法律環境”這一主題,就上述問題進行了研討。
四大痛點
平時人們在逛街時會聽到各種各樣的背景音樂,但對“公播音樂”這個名稱卻知之甚少。據上海漢緣律師事務所律師、唱片公司投資人趙智功介紹,“公播”在法律上的概念是指公開播送和公開傳播。
根據《中華人民國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音樂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主要涉及音樂作品的表演權、複製權、廣播權等。
這就意味著,公開播放背景音樂,需要獲得該音樂著作權人的授權,並支付相應報酬。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場景下的公播音樂並未獲得真正授權。尤其是在個人已經從音樂平臺購買版權後,會認為由此獲得了播放該音樂的許可,但實際上這是一種認識上的誤區。
趙智功指出了其中的問題:在音樂平臺裏為個人收聽付費購買歌曲,並不因此就享有在營業性場所公開傳播該歌曲的權利,公播音樂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在經營場所播放無公播許可權的音樂,部分企業主甚至不知道這已經侵犯了著作權人權益,這就使得著作權人維權成本非常高。”
趙智功分析説,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兩個:一是人們版權意識不高,侵權成本也比較低;二是對於普通人來講,沒有相應的渠道可以獲取公播音樂。
VFineMusic合夥人、高級副總裁陳凱也持相同觀點,他認為,公播音樂行業的版權保護目前主要存在四大痛點,分別為:版權意識低、維權成本高、侵權成本低、數據不透明。
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公播音樂行業成為智慧財産權保護的薄弱領域,但其版權保護也面臨著某種悖論,如中國政法大學助理教授任啟明所説,版權是無形財産,不具有消耗性,版權保護本身具有內在的困難。“資訊只有傳播才能産生價值,如果不傳播,可能本身並沒有價值或不創造價值。如何保護智慧財産權,使其既能傳播又可以得到授權,禁止被別人惡意、恣意複製,這是一個智慧財産權保護難題。”
那麼,公播音樂的智慧財産權究竟應該如何保護呢?趙智功提及,目前有音樂版權專業人士設立的公司(公播音樂公司)根據音樂風格整理的歌單,並且將歌單中每一首歌的版權事務已處理得很清楚。商家只要每年向公播音樂公司支付一定費用,就可以在經營場所使用公播歌單中的歌曲,對其進行商業播放,從而不構成侵權。
“公播軟體在一定程度可以解決數據不透明和版權風險的問題。”陳凱説。
任啟明認為,對公播音樂進行智慧財産權保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事先授權,另一種是事後付費,這兩種方式在公播音樂行業下各有利弊。“事先授權模式面臨作品庫的問題,事後付費模式則面臨事後執行的成本問題。”
合作共贏
在陳凱看來,音樂傳播能夠給品牌帶來無形價值,商戶通過音樂的獨特設計提升用戶體驗,能夠更好地把音樂價值最大化。
“音樂價值應該和品牌結合,在實踐中音樂也希望能和品牌達成合作。因為很多大型商超都希望音樂為其帶來更多收入,畢竟這些地方都是盈利場所。如果音樂與經營場所相結合且能夠促進後者收入增加,這對音樂來説也是好事。因為音樂的商業價值、版權價值借此獲得提升,創作者的收入也因此提高。”陳凱説。
以星巴克為例。據了解,星巴克自己專門出資做音樂,作為聯合品牌服務商,星巴克已經把環境音樂作為其品牌銷售的一部分,他們創新的“音樂+品牌+用戶獨特體驗”模式,實現了用戶、版權和商業價值的完美結合:星巴克讓音樂産生了更多的價值,也讓星巴克自己有了更多收入來承擔版權成本。
無獨有偶,萬科購物中心也有公播音樂,早上時有開門迎客的音樂,閉店時又有專門的閉店音樂,中間還會有插播廣告的音樂。如今,用音樂帶來增加收入的效果,在很多企業那裏都有嘗試。
“目前在VFineMusic平臺上,有三千多個音樂人包括版權方在持續不斷地創造內容。”陳凱介紹説,按照VFineMusic商業模式,音樂人上傳作品到平臺上,通過平臺分發給客戶,其後音樂人會知道每一首音樂在哪些店裏使用,這就解決了行業數據不透明的問題,能夠促使音樂人更有積極性創作更優質的內容並將其放在平臺上。
陳凱還提到,目前線上音樂市場趨於飽和,線下音樂市場潛力巨大,線下公播音樂市場一定是巨頭必爭之地。
陳凱説:“發行音樂的目的是讓音樂能夠廣泛地被用戶聽到,這樣音樂的商業價值才有可能最大化。我們與一些頂尖的流量藝人溝通,吸引他們到線下公播市場發歌,對於流量藝人來説也是多了一條新的發行渠道。而對於線下的店裏來説,線上‘粉絲’給店裏帶來客流,客流又帶來更多的銷售業績。可見,這個模式是多贏的。”
新法利好
新修訂的著作權法自6月1日起施行。它將為公播音樂行業的版權保護帶來什麼新氣象呢?
陳凱説,在新著作權法中新增懲罰性賠償,會大大提高行業的侵權成本,付費音樂會逐步增強,有利於公播音樂産業發展。“在什麼情況下授權,如何協商,收費主體與收費標準怎麼確定,這些都需要後續法律在逐步完善中解決。”
趙智功也認為,新著作權法更有利於對創作人權利的保護。新著作權法第45條規定:“將錄音製品用於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製作者支付報酬。”
在趙智功看來,這就涉及到錄音製品的獲酬權問題,即權利人可以獲得報酬的權利。“按照先前的法律,只有詞曲作者才能獲得公播音樂的授權,但錄音製品沒有公播音樂的獲酬權。比如,我們在超市裏聽到一首歌曲,它的詞曲作者可以收到錢,但音樂製作人收不到錢,但現在公播音樂創作人也可以獲得獲酬權。”
趙智功認為,這意味著增加了唱片公司獲取收益的渠道,通過分享在廣播和經營場所使用中獲取的收益,唱片公司可以有更多的資金和信心投資創作更多更好的音樂,促進音樂生態的良性迴圈和發展。
原文連結: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1-06/08/content_85248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