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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逃稅怎能屢禁不止

發佈時間:2021-04-30 10:56:33 丨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丨 責任編輯:鄭乾


工作77天,收穫1.6億片酬,平均日薪208萬……女演員鄭爽近日被爆料的收入數字令人瞠目結舌。影視行業執行明星“限薪令”的背景下,如此畸高的片酬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爆料人給出的資料顯示,鄭爽簽訂的《演員聘用合同》出演名為《倩女幽魂》的電視劇,合同片酬為4800萬元;而鄭爽母親劉艷等人則在2019年6月簽訂《股權代持協議》和《增資協議書》,通過旗下代持公司上海晶焰沙增資1.12億元。

早在2018年6月,中宣部等部門就聯合印發通知,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每部電影、電視劇、網路視聽節目全部演員、嘉賓的總片酬不得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主要演員片酬不得超過總片酬的70%。

鄭爽涉及的上述合同如果屬實,即是“陰陽合同”,既躲避了“限薪令”,又涉嫌以虛報價格的方式來逃避國家稅收。

4月28日晚,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對群眾舉報鄭爽涉嫌偷逃稅問題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調查核實。北京市廣電局也已啟動對相關劇目製作成本及演員片酬比例的調查,並約談涉事企業主要負責人。

回顧2018年10月,范冰冰“陰陽合同”等偷逃稅問題被依法查處,其被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余元。稅務部門對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類逃避納稅行為分別處以0.5倍至4倍罰款,其中針對其拆分合同的行為開出的4倍罰款達到2.4億元。

有范冰冰前車之鑒,“陰陽合同”為什麼依然屢禁不止?按照網友估算,1.6億元片酬通過“陰陽合同”拆分收入,可少繳納稅款3500余萬元。在鋌而走險的利益和法律底線面前,不排除規矩意識、法律意識淡漠的人會選擇前者。

在中國社科院國際法所副研究員何晶晶看來,演藝人員通過陰陽合同、業務拆分逃稅,這種行為本身確實有比較強的隱蔽性。縱然有其他明星被處罰的教訓,在巨大利益誘惑面前,這種現象也難以根除。

有影評人士透露,“限薪令”發佈後,很多明星還是會想盡各種辦法來應對。一些明星依然挂著出品人、製作人等身份賺錢,將親戚、經紀人安排在劇組領片酬,或將部分片酬轉化為投資、股權等分紅,甚至乾脆簽訂“陰陽合同”弄虛作假。

影視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責任。由於其對公眾特別是對青少年的影響深刻存在,更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嚴守道德底線和社會規範。極度拜金主義、無視職業操守和法律底線的行為,定會遭到社會唾棄。

記者注意到,雖然鄭爽在其最新回應中稱“願意接受並配合一切調查”,但該事件已經在業內掀起了新的波瀾。天眼查數據顯示,近期已有10余位明星登出了其名下的工作室等關聯公司。更有媒體報道,近年來有75位一線藝人共計登出了200家關聯公司。

資料顯示,個人工作室屬於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免征25%稅率的企業所得稅。明星以個人工作室名義拍戲、拍廣告,屬於企業經營所得,綜合稅率比個人所得稅要低得多。至於這些明星接連登出工作室,是為了工作需要,還是出於其他目的,目前尚不得而知,但已有評論稱“娛樂圈要‘地震’”。

偷稅逃稅于法不容,一旦查實必須付出代價。我國刑法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同時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稅務部門、廣電管理部門應當針對劇目製作成本及演員片酬比例開展常態化的抽查、調查。發現涉嫌違規的,應嚴厲查處,並考慮從重處罰。”何晶晶認為,要嚴格影視劇合同管理,嚴控影視劇製作成本和演員片酬的比例,溯本清源,糾正行業風氣。(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姜永斌 文字 張寒設計)

原文連結:

http://www.ccdi.gov.cn/yaowen/202104/t20210429_241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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