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已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sdrdfgs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濟南市歷下區院前街1號,郵編:250011),並在信封上註明《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8月30日。
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草 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四章 收集與運輸
第五章 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第六章 設施建設與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迴圈經濟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産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的宣傳、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相結合,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督促引導居民和村民主動參與生活垃圾管理活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全省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資訊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機關事務、郵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意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管理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第七條 鼓勵、支援生活垃圾管理領域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管理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開發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資訊化、智慧化水準。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産、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的産生,促進資源節約和迴圈利用。
第十條 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限制産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産生。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採用可迴圈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
第十一條 餐飲、娛樂、旅遊、住宿等行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産、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推廣應用可迴圈、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産品。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和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合理分量飯菜,增加小份菜品,為消費者打包剩餘食品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內部辦公場所應當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果蔬生産基地、農貿市場、農産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的管理,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産品進城。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可充式電池、紐扣電池、熒光燈管、含汞溫度計、藥品、殺蟲劑、油漆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廚余垃圾,是指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前款標準,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設置統一規範、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類別標誌,方便群眾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簡便易行、方便群眾、合理佈局的原則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範,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産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規定的方式、時間和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
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網點或者其他回收經營者。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和道路、廣場、綠地、公園等公共場所管理人應當嚴格執行生活垃圾分類要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檢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到示範帶頭作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農村居住區建立健全社區、村黨組織領導下,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共同參與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機制。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導,配合做好業主的組織、動員、宣傳工作。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執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設置、維護,指導、督促業主分類投放,對不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應當及時規勸、制止。
第二十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將廢舊傢具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點或者預約大件垃圾收集企業到府收集。
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合理佈局大件垃圾收集點,建立大件垃圾預約收集機制,公開垃圾收集點資訊以及預約服務資訊。
第四章 收集與運輸
第二十一條 城鎮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進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並向社會公示。
農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收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運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和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防滲漏,並標註明確的生活垃圾類別標識;
(二)按照生活垃圾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轉運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三)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復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資訊。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改正;相關單位和個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及時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轉運站內産生的滲濾液,應當集中收集,密閉運輸至生活垃圾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廠;就地預處理達到排放標準的,可以依法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收集、運輸。
第五章 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資源化利用企業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處理;
(三)廚余垃圾採取制沼、堆肥、生物養殖或者高壓脫水後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接收、處理生活垃圾,及時處置處理過程中産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備、設施,具有一定專業知識以及實踐經驗的管理和操作人員;
(三)建立處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和運輸單位,並定期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資訊;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並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設備聯網,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物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第二十八條 鼓勵農貿市場、農産品批發市場、餐飲企業以及有條件的社區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分散處理裝置,就地處理廚余垃圾。
第二十九條 禁止單位或者個人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於食品生産加工。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養畜禽。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産生的飛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廢物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省實行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處理模式,利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對集中收集的農村生活垃圾進行處理。
易腐爛的農村生活垃圾可以就近堆肥處理,灰渣土可以用於鋪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有效減少農村生活垃圾外運處理量。
第三十二條 鼓勵生産者、銷售者採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對其生産、銷售的産品以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六章 設施建設與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人口、地域、生活垃圾産生量、處理目標等情況,組織編制本地區生活垃圾管理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設施的佈局、用地、規模和建設時序。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劃許可、建設條件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條 鼓勵跨區域共建共用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用的原則,建立跨區域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合理確定補償原則,明確補償標準。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産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機制。
發生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或者處理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報告,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置。
第三十八條 生活垃圾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三十九條 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等多種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行為習慣。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示範、指引等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君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