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這些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要成“標配” 待遇高於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
為落實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産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安全生産管理能力和水準,促進山東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山東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山東省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製度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山東礦山、金屬冶煉、運輸、建築施工、粉塵涉爆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産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及企業和從業人員達到一定規模和數量(含下屬子公司、分公司從業人員)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都要依法設置安全總監。應設置而未設置的,及安全總監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辦法》要求,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安全生産工作;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工作。設置安全總監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在安全總監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工作。不在上述範圍內的生産經營單位,鼓勵結合生産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因素推行安全總監製度。
安全總監,應當依法經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其中,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實行委派制,接受企業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雙重領導。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由企業提出人選,徵得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意後,經考核合格,由企業辦理任職手續。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總監的任免,要書面報告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辦法》要求,企業安全總監的待遇要高於本單位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並享受安全生産管理崗位風險津貼;督促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及時消除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避免生産安全事故發生等安全生産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但同時,安全總監必須履行好相關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出現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督促整治不力,導致發生生産安全傷亡事故等情形的,免去職務並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閃電新聞記者 葉金岩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