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困難群體中,特困人員是最困難、最脆弱、最需要關注的群體。為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山東省民政廳近日印發《山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程式等,適度擴大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範圍。
《辦法》明確,適度放寬“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在“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認定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同時,適度放寬“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明確規定將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産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産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財産認定條件是判定特困人員身份的重要標準之一。《辦法》將特困人員每人平均金融資産限定標準明確為當地年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解決了過去金融資産限定標準不明確的問題;房産限定標準明確為“擁有兩套及以上産權住房”。超過上述標準的不能認定為特困人員。此外,還明確了生活自理能力復核評估頻次,要求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已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的地區,要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有關標準,做好與特困人員自理能力檔級的銜接。
對於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提出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救助銜接。對於公安機關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可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落實救助政策。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滯留人員身份查詢確認並返鄉後,結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戶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辦法》強調,特困人員依法享有自主選擇救助供養形式的權利,優先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提供集中供養服務。縣級民政部門要制定格式統一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協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簽訂,明確四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對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困人員的監護人進行確認,並指導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截至2021年5月,全省共有特困人員32.9萬人,較2019年底增長8.5萬人,全省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達到1133元/月,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達到870元/月,充分發揮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在脫貧攻堅中的兜底保障作用。(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