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健身器材不再“唯低價中標”

2017-04-22 09:52:41 來源:新華網 作者:林德韌 楊帆 責任編輯:王曉敏 字號:T|T
摘要】作為體育系統落實全民健身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本月10日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成為了外界關注的焦點之一。

  作為體育系統落實全民健身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本月10日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成為了外界關注的焦點之一。就此,國家體育總局群體司、北京市體育局群體處、北京市東城區體育局等單位和機構的專家在20日針對《辦法》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辦法》以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為主線,圍繞器材配建管理各環節的工作展開。其中,“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器材的,在招標評標中應採用綜合評分法”“安裝好的器材應設置使用説明標識牌,配置二維碼等資訊監管標識”等規定成為了《辦法》中的亮點。

  國家體育總局群體司健身設施處調研員趙愛國表示,根據第六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結果,截至2013年底,全國各地配建的室外健身器材超過330萬件。然而目前在室外器材配建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和短板:如器材採購不規範,片面追求以簡單低價方式採購器材,器材驗收環節工作缺失;重建設,輕管理,器材採購方、提供方、使用方、監管方之間責任不明晰;監管力量依然不足等。

  《辦法》全文共25條,從2013年11月開始研討,經過反覆徵求意見、修訂,于近日正式發佈。趙愛國説:“《辦法》為地方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提供了中央層面的法規依據,是體育領域加強頂層設計的又一具體實踐案例,將促進解決前面提到的、突出的短板問題。”

  針對器材採購過程中的“綜合評分法”,國家體育總局器材裝備中心採購部副部長周立泉表示,以前由於財政支出的限制,一些地方在採購中往往採取“價格低者中標”的招標原則,而“綜合評分法”對招標企業評價得更為全面。

  “‘綜合評分法’對招標企業進行三個部分的考察。第一部分是商務部分、包括綜合實力、售後服務方案等,第二是技術部分、具體考察産品情況,第三是經濟部分、也就是通常所説的價格分,第三部分佔總評分的30-60%。總體上來説,綜合評分法更能綜合考察投標供應方的基本情況。”周立泉説。

  北京市體育局群體處副處長朱宏説:“《辦法》出臺及時、操作性強,為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明確了行政部門的職責,也對採購安裝監管等做出了明確規定,為標準化管理提供了政策支撐。”

  中國體育用品聯合會副秘書長溫嘉表示:“《辦法》把目前存在的很多問題都點出來了,對以往的一些相關條例進行了很大的補充。另外,《辦法》更重視器材使用人群的情況,增加了全人群覆蓋的概念,在採購過程中對創新産品予以加分等等,這對行業發展來説有推動作用,也會推動室外健身器材由政府需求購買導向向終端客戶需求導向進行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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