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佈2017年住房保障標準 張店為37864元

2017-05-18 11:43:35 來源:大眾網 作者:劉文思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5月1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佈2017年淄博市住房保障相關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佈。在公租房申請標準方面,按照低於2016年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張店的標準為37864元。

  5月1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佈2017年淄博市住房保障相關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佈。在公租房申請標準方面,按照低於2016年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張店的標準為37864元。

  持居住證滿3年也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2017年,淄博市各區縣,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城鎮居民(含持有淄博市居住證連續滿3年的流動人口)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收入標準為低於2016年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80%,分別為:張店區30291.2元、淄川區27208.8元、博山區26420.8元、周村區26050.4元、臨淄區30234.4元、桓臺縣28056元、高青縣21934.4元、沂源縣26428.8元、高新區30808元,經濟開發區和文昌湖旅遊度假區參照周村區標準。

  《通知》規定,2017年度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住房困難標準為:無房戶或現住房每人平均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2017年度住房租賃補貼面積標準為:一人家庭每戶建築面積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戶建築面積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戶建築面積60平方米。

  在市場租金標準上,2017年度淄博市各區縣,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市場租金標準為:張店區7.90元、淄川區5.70元、博山區5.28元、周村區5.38元、臨淄區7.42元、桓臺縣7.20元、高青縣7.43元、沂源縣5.83元、高新區8.12元,經濟開發區和文昌湖旅遊度假區參照周村區標準。

  與2015年標準相比,《通知》明確了2017年度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財産標準。申請家庭財産總值(家庭成員擁有的房産、車輛等財産)不高於其所在區縣2016年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80%,即:申請家庭財産總值≤其所在區縣上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數×80%。

  與2015年保障性住房相關標準相比,今年的住房租賃補貼在住房困難認定、補貼面積標準上並無變化。同時,隨著經濟水準的發展,與兩年前相比,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收入標準由低於2014年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70%調整為此次低於2016年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80%,比例有所提升。市場租金標準也遠均高於2015年租金標準水準。同時,人群範圍特別指出了“含持有淄博市居住證連續滿3年的流動人口”。

  公租房申請標準張店低於37864元

  2017年,淄博市各區縣,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城鎮居民(含持有淄博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標準為:低於2016年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為:張店區37864元、淄川區34011元、博山區33026元、周村區32563元、臨淄區37793元、桓臺縣35070元、高青縣27418元、沂源縣33036元、高新區38510元,經濟開發區和文昌湖旅遊度假區參照周村區標準。

  《通知》規定,2017年度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困難標準為:無房戶或現住房每人平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2017年度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財産標準為:申請家庭財産總值(家庭成員擁有的房産、車輛等財産)不高於其所在區縣2016年度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即:申請家庭財産總值≤其所在區縣上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數。

  在租金標準上,城鎮低保家庭租金標準不得高於當年住房租賃補貼市場租金的5%;城鎮低收入家庭(低於戶口所在區縣2016年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租金標準不得高於當年住房租賃補貼市場租金的15%;其他家庭(低於戶口所在區縣2016年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標準不得高於當年住房租賃補貼市場租金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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