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臨沂每縣區至少建一處公益性公墓

2017-04-01 09:29:07 來源:大眾網 作者:付茜 責任編輯:王雪 字號:T|T
摘要】為全面推進殯葬改革,有效解決城鄉公益性公墓不足問題,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日前,臨沂市政府印發《關於加強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推進殯葬改革,有效解決城鄉公益性公墓(包括公墓、骨灰堂以及骨灰入土植樹紀念林、紀念花壇、海葬紀念碑等)不足問題,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日前,臨沂市政府印發《關於加強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根據《意見》,2017年底,每個縣區至少建設一處城區公益性公墓,50%的鄉鎮(街道)至少建有一處農村公益性公墓;2018年底,全市每個鄉鎮(街道)至少建有一處農村公益性公墓;到2020 年,基本實現城鄉公益性公墓覆蓋全部鄉鎮(街道)和村(居),城鄉居民的骨灰安放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各縣區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在縣區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林業、環保、財政等部門,按照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統一規劃佈局。規劃建設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內年均人口數量,以20年為一個使用週期進行測算,並考慮散葬墓地搬遷及預留一定發展空間。一個行政村一般建設一處公益性公墓,根據實際情況,可若干個行政村(自然村)聯合建設,或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建設。公益性公墓建設條件,應符合《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應結合新農村建設規劃,按照科學佈局、規模適度的原則,整合現有農村公益性公墓,實行生態化改造,避免重復建設造成浪費,提高骨灰安放設施利用率。

  城鄉公益性公墓屬於非營利性公益福利殯葬服務設施,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儘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貧瘠地,原則上不得佔用耕地。涉及佔用林地的,應依法辦理林地使用審核審批手續。公墓佔地面積按照服務覆蓋區域常住人口數量和骨灰安置數量合理確定。

  公益性公墓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城鄉公益性公墓的運作管理要嚴格執行《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有關要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購買價格及維護管理收費標準由當地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建設投入和管理服務成本,及非盈利和兼顧當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現有公益性公墓規範後,按上述原則定價。對重點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人員等困難群體和特殊群體,免收骨灰安放維護管理等費用。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級民政部門直接建設管理,農村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組織具體管理,縣級民政部門實施監管。

  公益性公墓不得開展租賃、招商引資、承包經營或股份制合作等商業經營,公益性公墓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性收費。安葬墓位(存放格位)應嚴格按順序依次安放,並向村(居)民公開,禁止隨意挑選。認真執行殯葬行業服務標準,完善規章制度和服務流程,加強行風建設,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或價格)項目、標準和依據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服務品質和水準。

  選擇樹葬、花葬、草坪葬家庭可享受獎補

  各縣區應將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和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範疇,所需建設資金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公益性公墓建設規模在3畝以上,每畝土地建設墓穴不少於200個,在完成設計規劃及基本設施建設且墓穴總量三分之一的建設任務,經實地檢查驗收後,由市財政每畝補助1萬元。各縣區也要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調整支出結構,從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對公益性公墓建設予以獎補。

  同時,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捐建,禁止社會資本合資、合作、合建。有條件的縣區對選擇骨灰撒散、海葬等不留骨灰或採用樹葬、花壇葬、草坪葬等生態安葬的家庭可給予一次性獎補。對原有的散葬墳墓,應引導遷入城鄉公益性公墓,由政府免費遷移並免費提供骨灰安葬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所需資金由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助等方式統籌解決。

  公益性公墓建設有標準

  公益性公墓應以骨灰入室安放(骨灰堂)、樹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為主,地表不留墳頭或立碑。市、縣、鄉鎮公益性公墓應設立樹葬、花葬、草坪葬等區域,在墓區核心位置設立公益安葬區,免費為居民提供不留骨灰的安葬服務。同時,應在適當位置建立公共祭奠場所,引導群眾不在墓前焚燒紙錢、燃放鞭炮。此外,山區墓地周邊應建設高度不低於2.5米的防火牆或寬度不低於50米的生物防火隔離帶。已建成的城鄉公益性公墓,要按上述要求逐步改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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