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彭訓文
隨著網購行業監管逐步規範,像刷單炒信這樣打擦邊球的行為越來越沒有空間。6月20日,國內首例刷單訴訟一審在杭州市余杭區法院宣判,刷單炒信(即炒作信用)組織者李某因犯非法經營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連同此前李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判有期徒刑9個月,法院予以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9個月。
專家建議,未來立法中要規定提供虛假快遞或發空單的快遞公司責任。新華網發
如何徹底斬斷刷單背後的灰色利益鏈?專家認為,目前立法中對於刷單行為主要規定了賣家的法律責任,但缺少對刷單産業鏈上其他環節的規範。健全各方責任是打擊網路虛假交易的治本之策。
刷單刷出了産業鏈
2013年2月,江蘇人李某創建“零距網商聯盟”網站,並利用語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單炒信平臺,吸納會員參與刷單炒信。據介紹,這些會員為淘寶賣家註冊賬戶,他們通過平臺發佈或接受任務,相互刷單炒信。案發時,平臺有會員近1500名。
據了解,李某刷單平臺的流程為:刷單平臺懸賞任務點(報酬金額),刷手通過聊天工具聯繫“賣家”接受任務;刷手到“賣家”店舖虛假下單並支付款項,“賣家”發“空包”;刷手虛假收貨並給予好評、收取90%任務點,剩餘10%被平臺抽取;“賣家”將刷手支付的款項返還給刷手,刷單完成。法院審理查明,僅一年多,被告人李某共收取平臺管理維護費、體驗費及任務點銷售收入逾30萬元,另收取保證金共計50余萬元。李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5年9個月。
“過去打擊刷單行為主要依靠工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但罰款上限僅有20萬元。該案判決將刷單行為‘入刑’,將極大地增強對刷單炒信等違法行為的震懾,進一步凈化網路交易環境。”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浩説。
隨著中國網購行業快速發展,這樣的案例逐漸增多。近日,黑龍江省牡丹江警方打掉了3個網路詐騙團夥,抓獲犯罪嫌疑人62名,破獲網路詐騙案件2000余起,涉案金額247萬元,受害人遍佈全國23個省。這些犯罪分子同樣從事網上假交易刷信譽,而且分工明確,骨幹負責管理和培訓員工,話務組負責檢索新店舖並向店主推廣刷單業務,主犯負責收錢。
《2016年阿里巴巴平臺治理年報》顯示,去年阿里巴巴集團識別的信用炒作相關網站達179個,發現社交軟體專門從事信用炒作的群組5060個。阿里巴巴集團安全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從運作模式看,當前炒信團夥已經通過細緻分工,形成了完備的灰色産業鏈,每個環節專業性很強,均由職業人員進行,進而形成較強的規模效應,對電子商務危害很大。
入刑判決是否過重
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刷單炒信呈現多樣化、隱蔽性強等特點,個別刷手規避後臺監控提供直接服務,通過自買自賣提高銷量。這不僅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也侵犯了誠實守法的經營者利益。這種“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導致很多企業不堪虧損,退出電商平臺。
針對愈演愈烈的刷單行為,去年10月25日,國家發改委、工商總局、中央網信辦等部門曾邀請阿里巴巴、騰訊等8家網際網路公司,共同組建“反刷單聯盟”,通過政府與企業合作方式,嚴厲打擊惡意刷單炒信等擾亂電商平臺良性經營秩序的違法行為。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趙佔領認為,“刷單入刑”的目的是為了凈化市場環境,同時也將對刷單炒信行為組織者起到震懾作用。
有律師同時表示,用刑法來評價刷單行為或許有些“操之過急”,將刷單定性為非法經營罪有點牽強。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刷單只能按照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這一條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由於處罰過重,不排除李某有提起上訴的可能。
厘清各方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中,目前除了組織者李某被判刑,並沒有提及牽涉其中的賣家和刷手。在刷單産業鏈條中,賣家和刷手應該承受什麼樣的懲罰尚不明確。
有律師認為,賣家刷單炒信屬於不正當經營,屬於民事糾紛。對此,一方面可以通過電商平臺去管理規範,另一方面可由行政主管單位工商局進行行政處罰。然而,要認定某次網路交易是否屬於刷單行為,必須形成商家人員筆錄——交易記錄——支付記錄的完整鏈條。目前除了公安機關外,很多部門對此監管力量和能力不足。
有電商專家認為,通過技術手段根治刷單行為完全可行。然而,由於利益關係,部分交易平臺對商家刷單採取默認甚至慫恿態度。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建議,可以通過督促電商平臺進一步完善平臺規則中的信用評價機制和商品排名規則入手,打擊刷單炒信行為。同時,可以將電商的徵稅體系與電商平臺後臺交易數據進行對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除罰款外,還應該鼓勵受欺詐的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同時引入信用機制,對於作弊的商家、平臺建立“黑名單”制度。
專家表示,未來立法中不僅要規定賣家刷單的法律責任,還要規定刷單機構、提供虛假快遞或發空單的快遞公司的責任,這樣才能真正剷除刷單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