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難“取證”?可找第三方幫忙

2017-07-17 09:54:13 來源:中國西藏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近日來天氣持續悶熱,高溫預警頻發,能不能領到高溫津貼備受部分行業勞動者關注。享受高溫津貼需滿足哪些條件?若用人單位應發而未發高溫津貼,勞動者應該如何維權?7月16日,針對“熱點”疑問,北京市三中院法官一一進行了解答。室外35℃室內33℃享津貼高溫津貼即防暑降溫費,是對在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勞動者發放的額外津貼,是勞動者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

近日來天氣持續悶熱,高溫預警頻發,能不能領到高溫津貼備受部分行業勞動者關注。享受高溫津貼需滿足哪些條件?若用人單位應發而未發高溫津貼,勞動者應該如何維權?7月16日,針對“熱點”疑問,北京市三中院法官一一進行了解答。

室外35℃室內33℃享津貼

高溫津貼即防暑降溫費,是對在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勞動者發放的額外津貼,是勞動者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根據人社部發佈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情形包括兩種:一是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二是非露天工作,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

通常來説,享有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包括建築工人、露天環衛工人、室外快遞員、送餐員、無空調公交車的司機等。

由於全國各地氣候條件不同,各省的高溫津貼標準也各不相同。根據北京市人社局等部門發佈的相關文件規定,北京市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為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為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

高溫津貼不是年年有

“高溫津貼的發放不具有連續性,不是年年都有,勞動者是否享有當年的高溫津貼視其當年的工作崗位和工作環境。” 市三中院民三庭法官金園園解釋,高溫津貼的發放要同時滿足時間和實際溫度兩個因素,也就是説,北京地區的勞動者只有在每年的6月至8月間,且工作環境的氣溫達到相關法規規定的“高溫天氣”標準,才能享受高溫津貼。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高溫津貼的補貼對象僅針對因季節性的氣溫升高引起工作環境變化的勞動者。”金園園特別提醒,如果勞動者本身從事的是常年需要經受高溫的特殊行業,如冶煉等,工作環境可能常年高溫,不是因季節天氣引起的,則不享受高溫津貼,但其工資構成中通常會有一項崗位津貼,這相當於是用人單位針對其特殊的工作環境給予的補貼。

室內高溫作業難自“證”

“勞動者討要高溫津貼勝訴率並不高。”金園園説,這主要是由勞動者特別是室內作業的勞動者舉證不力造成的。

金園園提示,對從事露天工作的勞動者來説,要證明工作環境符合法定“高溫天氣”標準比較簡單,只要結合氣象部門發佈的室外溫度高於35℃的天氣記錄即可。室內勞動者取證則比較難,最好是找到第三方進行證明,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其對室內溫度超標情況進行記錄,將記錄作為證據,該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或者有顯示室內溫度的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同事間的證人證言也可起到輔助參考作用。“當然,勞動者必須能證明自己的工作崗位有可能接觸到高溫環境,勞動合同上的崗位要求可以作為證據。”

金園園也提醒用人單位,如果向勞動者支付了高溫津貼,應該留下證據,如在工資明細裏作為單獨項目列支,發放現金時應該做記錄等。

不能借高溫津貼索經濟補償

若勞動者僅僅以用人單位未發放高溫津貼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金,法院不會支援。

例如,小陳入職兩年後,以公司未支付其高溫津貼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18000元。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在高溫季節發放了降溫食品,不具有故意拖欠高溫津貼的主觀惡意,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條件,故對小陳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援。

金園園分析,雖然相關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發放防暑降溫飲料衝抵高溫津貼,但高溫津貼在勞動者的工資構成中所佔比例很小,並不是勞動者工資收入主要來源,它的缺失並不會對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生存、健康、發展權造成實質性影響。故勞動者單獨以用人單位未發放高溫津貼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金的,不應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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