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五部門出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

2017-06-27 10:54:14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方面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式,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産生。規定提出,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均應當予以排除。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羅沙、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方面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式,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産生。

  規定明確提出,辦案機關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規定提出,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均應當予以排除。

  規定要求,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影。錄音錄影應當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對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影。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對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據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後,證據不足的,不得移送審查起訴。

  規定同時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前會議中對證據收集是否合法未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在庭審中進行調查。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後,原則上應噹噹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前,不得對有關證據宣讀、質證。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未予排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以“準確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為宗旨,對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有助於促使辦案人員嚴格依法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同時,也有助於建立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式公正的法律制度,為辦理刑事案件提供更加明確規範的根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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