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産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範圍見本通知附件1。
二、納稅人購進農産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産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産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産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産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三)繼續推進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産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行。其中,《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11%;第(三)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執行。
(四)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五)納稅人購進農産品既用於生産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産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産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産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産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本通知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産者銷售自産農産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産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相關貨物具體範圍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産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視簡並增值稅稅率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週密安排,明確責任。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簡並增值稅稅率平穩、有序推進。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