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規“不得隨意辭退見義勇為者” 回應稱為倡導

2017-04-06 13:32:2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出臺《河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條例》),並向全社會公示。

  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出臺《河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條例》),並向全社會公示。網路截圖

  見義勇為者的“後英雄時代”,將有法律保障。

  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出臺《河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條例》),並向全社會公示。《條例》中規定,非因法定事由,企業不得辭退或者解雇見義勇為人員。

  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條例的起草者之一,河南省政府法制辦行政法規處一名工作人員介紹,違反這一條例,無故辭退見義勇為人員的企業,將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上述工作人員強調,這一法規目前仍在公示期,側重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倡導,其立法初衷,則是為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

  立法保障見義勇為者“身後事”

  2017年4月1日,一份名為《關於徵求河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出現在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官方網站上。公告中稱,《條例》即日起進行公示,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單位和個每人平均可以通過線上申請、電子郵件或者寄函的方式,對《條例》提出修改意見。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條例》共有6章36條,從定義、確認、表彰獎勵、權益保護和法律責任五個方面,對“見義勇為”這一行為進行立法保障。

  上述法規中,對見義勇為者“權益保護”條款,在網路引發熱議。其中,除對因見義勇為而産生的治療費、誤工費等費用承擔者進行具體規定外,還關注見義勇為者“身後事”,即工作權益的保障。

  《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規定,“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或者解雇見義勇為人員。”其第五章第三十一條則進一步闡釋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非因法定事由,辭退或者解雇見義勇為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

  此外,《條例》中同時規定,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治療期間,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單位不得扣發其工資、獎金等待遇;無固定收入的,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於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按日計算給予生活補助。

  起草方回應稱為倡導見義勇為

  實際上,讓見義勇為者尷尬的“後英雄時代”,時常見諸媒體報道。

  廣東當地媒體報道,2015年1月,廣東珠海,45歲的唐在學在上班途中,與多名小偷肉搏,幫助一位澳門籍居民奪回錢包,隨後受到多次表彰,並於當年5月被珠海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評為“見義勇為”。事後不久,其所在公司人事主管責怪唐在學在上班時間見義勇為是“多管閒事”,“萬一受傷會給公司帶來風險”,隨後將其辭退。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類似見義勇為者“當時風光”,事後丟工作的現象,曾在多地出現。

  河南省政府法制辦行政法規處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正是受到類似案例的影響,《條例》中增加了對於見義勇為者的工作保障部分。其表示,部分見義勇為者事後致殘、受傷,已屬於社會弱勢群體,在這種情況下,保障其勞動權益,正是政府部門的職責所繫。

  上述工作人員介紹,這一立法規定,將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其初衷則是為了“更全面的保護見義勇為者”,而最終目的,則是倡導見義勇為這一行為。“對這一群體權益的保障,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

  焦點1

  是否有相應法規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見義勇為費用”企業有部分承擔義務,現行法規無法保護全部見義勇為者

  從立法層面,向企業“法定事由”之外辭退見義勇為者“説不”,河南省法制辦的這一新規隨即引發輿論關注。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華南理工大學教授鄭方輝表示,儘管這一規定對勞動者權益進行了“兜底”,但具體到見義勇為的行為上,部分見義勇為者並沒有因此負傷,所以,這一條款無法對這部分人員起到保護作用。

  鄭方輝介紹,依據相關勞動法規,員工上班時間見義勇為,如果因此受傷,通常按照工傷處理,而工傷産生的醫療費用,企業也有部分承擔的義務,這也造成一些企業對見義勇為“不鼓勵”,進而辭退相關員工。從道德與社會責任的角度來看,這一行為是對社會正氣的傷害。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看來,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企業辭退見義勇為人員,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涉事人員與所在崗位要求不匹配,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涉嫌違反勞動法規。

  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河南省法制辦行政法規處一名工作人員介紹,實際上,無論涉事人員是否為“見義勇為人員”,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都不應該隨意辭退勞動者。而以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定,則主要側重於“強調”。

  王常清告訴新京報記者,河南省此次新規,更多的是倡導性質,即便沒有這一條例的規定,面對不合理的辭退決定,勞動者也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焦點2

  “不得隨意辭退見義勇為人員”如何執行?

  執行規定尚未出臺,律師稱使勞動監察部門採取更加審慎態度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河南省這一新規,並非地方首次立法探索。自2011年開始,包括上海、湖北、廣東、江蘇等多地便陸續開始試點對見義勇為者的工作保障。如貴州省出臺的《貴州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中規定,見義勇為致殘人員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不得降低原薪酬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辭退。

  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上海立法研究所副所長鄭輝稱,對於肯定見義勇為行為,最重要的是“獎勵和保護”兩個方面。相對於獎勵表彰而言,對見義勇為者的保障措施更顯重要,“堅持側重於保護見義勇為者的經濟、法律權益,是立法應當堅持的方向,尤其是對那些因見義勇為而致傷致殘者。”

  根據一份網路調查顯示,約有三分之一的見義勇為人員,在受傷喪失勞動能力後,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不過,相較于“致殘人員”的限定,河南此次新規,將這一法律保障擴大至全體見義勇為人員。這一規定,如何能夠保證執行效果?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河南省法制辦的工作人員稱,《條例》係一份“精神性”地方法規,其配套執行規定,目前尚未出臺。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表示,河南這一法規的執行難度在於,企業以其他理由,解除見義勇為者的合同,如“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等。不過,他同時強調,這一法規的意義在於其倡導性,即明確了社會或者政府對於見義勇為的倡導態度。使得勞動監察部門在審理相關案例時,對於涉見義勇為人員的勞動糾紛,將會採取更加審慎的態度。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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