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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制定“風景名勝區條例”景區搞建設須審批

稿源時間:2017-05-20 08:55:33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憲波sunxianbo
【摘要】山東制定《風景名勝區條例》 景區搞建設須審批---大眾網濟南5月19日訊今天,記者從山東省人大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中還對保障遊客安全作出規定,要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制定客流量控制方案,禁止超過最大承載量接納遊客。

    5月19日,記者從山東省人大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內從事規定外的建設活動,應經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城鄉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條例》中還對保障遊客安全作出規定,要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制定客流量控制方案,禁止超過最大承載量接納遊客。

    省政府法制辦副巡視員孫成文介紹,目前,我省共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6處、省級風景名勝區34處,總面積近4800平方公里,約佔省域國土面積的3%。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當前我省風景名勝區工作也日漸暴露出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包括管理體制不順、部分景區規劃編制滯後、違法建設時有發生、管理服務水準亟需提高等。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巡視員耿慶海説,《條例》對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管理細化、規範,提高了可操作性。關於一般建設項目,《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城鄉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將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審核作為辦理其他建設手續的前置條件,明確了辦理流程,起到提前把關作用。同時,對於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作為建設單位的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的建設活動,在依法辦理許可前,應當徵求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的意見”。解決了風景區管理機構的建設項目“自己建自己批”的問題。

    關於重大建設項目,纜車、索道、水庫、鐵路、高等級公路等重大建設工程,景觀影響大、佔地面積廣,有的還是地方重點建設項目,對這類項目的審核必須非常嚴謹。《條例》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做了單獨規定,要求在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前,首先報主管部門進行項目選址方案核準。“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重大建設工程,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準;在省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重大建設工程,報設區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核準。”同時,風景名勝區內的這類建設項目在實際工作中數量較少,不會大量增加建設單位申請數量。

    建設項目過程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項目的選址、佈局和建築物的造型、風格、色調、高度、體量等應當與周圍景觀、文物古跡和生態環境相協調。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突出了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和建設行為,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減少對環境影響的要求,加強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對維護景區風貌具有重要作用。

    《條例》還對保障遊客安全作出規定,首先是加強預防,排除各類安全隱患,《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準確規範的風景名勝區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及時排除危岩險石等不安全因素。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車輛、船舶、索道、纜車、大型遊樂設施等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障遊覽安全”。

    其次是制定應急預案,防止事故擴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安全事故、突發事件、氣象災害的預防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情況緊急時,可以臨時關閉景區,做好遊客疏導工作。

    第三是加強客流管控,及時疏導分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遊客承載量,制定和實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佈遊客的最大承載量,及時發佈客流資訊,禁止超過最大承載量接納遊客。客流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公告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大眾網-山東24小時記者 姜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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