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山東省認真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徵地政策,徵地管理水準不斷提高,有效保障了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但部分市、縣(市)仍存在徵地程式執行不規範、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徵地管理工作的意見》,從徵地程式、補償安置、矛盾化解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意見》對徵地程式進行更為嚴格的規範。在徵地公告程式上,規定公告、公示材料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公開欄等場所予以張貼,並通過徵地資訊公開網路平臺或廣播、電視、報紙等渠道予以公開、公示。
進一步完善了徵地清點確認程式。在徵地勘測調查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和相關權利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參與調查、清點、確認工作。對不能直接到場參加的,應當提供書面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在實施土地徵收時,涉及集體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礦企業及其他建築設施成片拆遷的,應當由市、縣(市)政府確定的拆遷機構或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與産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視為徵地清點、確認材料。對於實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包乾補償的,應當徵得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和相關權利人同意,在《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中註明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和補償標準,並由各方共同簽字確認。
對於社會普遍關注的徵地補償安置,《意見》也作出明確規定。在徵地補償標準方面,各市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時調整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至少5年調整一次。關於被徵地群眾的安置,各市、縣(市)要綜合運用貨幣、農業、留地(留物業)、社會保險、産權調換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徵地群眾生産生活;積極探索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進一步完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此外,加強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管理,各市、縣(市)要切實加強徵地補償安置費用資金管理,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和被徵地群眾社會保障補貼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納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範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制度,確保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和被徵地群眾社會保障補貼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合法合規、公平合理、公開透明。
針對徵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矛盾,《意見》提出完善徵地爭議調處機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徵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土地權屬、地類、面積等有異議的,可以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實施徵地的市、縣(市)政府提出書面協調申請。被申請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協調,妥善處理有關問題;協調不成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並在告知書上載明協調過程及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政府申請裁決。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徵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有異議的,可以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實施徵地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妥善處理群眾提出的問題和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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