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近日出臺文件,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工作,把經大病保險報銷後仍有困難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
山東要求,全面落實資助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眾參保政策,根據本地區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以及個人承擔能力等,對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給予定額資助,其中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資助標準不高於低保對象資助標準。
醫療救助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山東要求,對參加大病保險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行傾斜性支付政策,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減半,醫療費用每段補償比例提高5%,年度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50萬元,使用經省統一組織價格談判的抗腫瘤分子靶向藥和治療其他疾病的特效藥不設起付線。
山東提出,各地要綜合考慮救助對象經濟狀況、自負醫療費用、救助基金籌集情況等因素,2017年年底前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由按病種救助轉向按費用救助,進一步細化重特大疾病認定標準,建立健全分類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
重點救助對象救助水準要高於其他救助對象;同一類救助對象,個人自負費用金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目前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與居民大病保險相銜接,對救助病種有一定要求。從按病種救助轉向按費用救助,就是為了幫助患有大病醫保之外疾病但又急需救助的重點救助對象,根據他們的花費金額給予救助。
在醫療費用結算方面,對年度內單次或多次就醫,費用均未達到大病保險起付線的救助對象,要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按次及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對單次就醫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費用達到大病保險起付線的,應即時啟動大病保險報銷,並按規定對其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後的剩餘合規費用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對年度內多次就醫,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費用累計達到大病保險起付線的,要分別核算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費用報銷基數,其中大病保險應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超出大病保險起付線上的費用作為報銷基數,醫療救助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支付後的多次累計個人自負合規總費用為救助基數,對照救助起付線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分類分檔核算救助額度,並扣減已按次支付的醫療救助費用。(齊 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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