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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7月1日起施行

稿源時間:2017-03-30 08:34:41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紅紅zhanghonghong
【摘要】新版 "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7月1日起施行---◆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退貨手續的,視為故意拖延;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沒有污損的,屬於商品完好。◆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並提前三十日以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費者。

  ◆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退貨手續的,視為故意拖延;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沒有污損的,屬於商品完好。

  ◆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並提前三十日以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費者。

  ◆經營者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依法進行,不得非法加工、公開、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資訊。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刪除個人資訊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刪除。

  ◆餐飲業經營者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應當明示商品、服務價格和消費金額,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開瓶費、食具消毒費等沒有合法依據的費用。

  ……

  《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于3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8章82條,分別從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國家保護、消費者組織和爭議解決等方面作了規定。

   不得非法加工、公開、出售消費者個人資訊

  近年來,由於資訊處理技術的飛速發展,通過網路等途徑非法收集、使用、轉讓消費者個人資訊的現象屢見不鮮,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人格權、財産權等合法權益。

  為此,《條例》在第三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依法進行,不得非法加工、公開、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資訊。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刪除個人資訊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刪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對消費者個人資訊進行了界定:“消費者個人資訊,是指消費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肖像、職業、住址、聯繫方式、婚姻家庭狀況、銀行賬戶資訊、收入和財産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消費者的資訊。”

  “實踐中,餐飲業經營者往往設定最低消費,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開瓶費、食具消毒費等沒有合法依據的費用,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條例》對此作出了規定,“餐飲業經營者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應當明示商品、服務價格和消費金額,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開瓶費、食具消毒費等沒有合法依據的費用”。對違反這一規定的經營者,有關部門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另外,《條例》還規定了經營者守法誠信褒獎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經營者守法誠信褒獎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記錄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行為和違法失信經營以及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並與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共信用資訊平臺相對接,完善信用資訊資源共用和查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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