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青島3月17日電(記者張旭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對一起司機棒殺路人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限制減刑,同時判處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6857.8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8日,被告人趙亮吸食毒品後於10時許駕駛轎車行駛至青島市市北區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與公交車發生交通事故。趙亮在等待保險公司出險時,從附近友客超市醉酒出來的被害人翟某,因趙亮車載音響聲音較大與其發生口角,翟某反覆辱罵趙亮,隨即二人廝打,後散開。
期間,趙亮撥打110報警電話稱在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發生交通事故。之後,趙亮因翟某辱罵並懷疑翟某欲打電話找人報復而惱怒,持從其轎車後備箱內取出的棒球棍,趁翟某不備,猛擊翟的後腦部致其倒地,後朝翟的頭面部、頸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擊打20餘下,又持水泥磚塊朝頭面部擊打數下,致翟某當場死亡。
案發後,趙亮留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到現場後將其查獲。趙亮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法醫鑒定,翟某符合頭面部受鈍器作用致顱腦損傷致腦機能障礙並吸入性窒息死亡。另查明,因趙亮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有喪葬費26857.8元。
趙亮當庭表示不上訴。
《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刑期作出規定: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時間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時間不能少於二十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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