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畢業季,一群年輕人離開學校進入社會。對於畢業,有的人欣喜,有的人懷念,有的人憧憬,有的人快意恩仇。但是不管怎樣,都逃避不了一個永恒的話題:找工作。
剛剛跟社會接觸,生活可能並非是想像中的那樣激情,職場更是一片深不見底的海域。畢業生找工作最常聽到的就是這兩個名詞:實習期和試用期
很多人常常會把這兩個詞混淆,用人單位HR在對你進行面試時通常也會説的非常含糊,以至於最後你暈暈乎乎的就簽訂了實習協議。事實上“實習期”和“試用期”絕對不能混為一談,如果不搞清楚它們之間的巨大區別,那是會吃大虧的!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各項不同點
1、概念不同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於學生將來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或是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聘用單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機會。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2、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3、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産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4、關係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5、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在實習期間,學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成立勞動關係,因此受勞動法調整。
6、權利義務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細説實習期
(一)、勞動法規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
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雇傭關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二)、實習期如何維權編輯
1、實習期內實習時間的約定。可約定每日不超過8小時,如確因特殊情況超過8小時的,實習單位應參照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向實習生支付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約定實習期內實習單位每月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拖欠實習報酬的違約責任。
3、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發生傷亡的處理。這部分內容非常重要,從實習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可與實習單位約定發生傷亡事故的,由實習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支付傷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據缺失導致實習生權益受損。
4、實習生在實習期智慧財産權歸屬的約定。
5、發生糾紛的處理。可約定友好協商及訴訟的處理方式。
當然,從實習單位的角度出發,實習單位與實習生簽訂一份實習協議也是很重要的,在協議中明確實習報酬的標準、實習紀律的約定、實習生過錯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處理、實習生人身意外保險的約定、學校在實習過程中的職責要求及學校的法律責任等等,有了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可以在發生糾紛時有約可依,更好的處理爭議。實習期分兩種(實習期是有兩種身份:學生與工作者)
細説試用期
(一)勞動法規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福利待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