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孩子放學途中摔掉牙 託管班被判擔責60%
資料圖。
一名7歲小學生中午放學後獨自回託管班,途中不慎摔倒致一顆門牙脫落。家長起訴託管班索賠,法院判託管班承擔60%的責任。
7歲小學生不想等其他人
説自己回託管班
小慧(化名)出生於2008年,2014年開始在西安市長安區某小學就讀,母親將其託管在李某開辦的託管班。2015年9月18日中午,小慧放學後到學校門口,因來接學生的託管班老師還要等託管班其他學生,小慧不想等便給説自己回託管班,老師同意了。但就在小慧回託管班的路上,不慎摔倒導致一顆門牙脫落。
小慧先後到三家診所以及口腔醫院治療,家人要求託管班對小慧受傷負責並承擔醫療費等賠償,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於是小慧家長將託管班負責人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2245元、交通費6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後續治療費10000元等共計15893元。
對此,託管班負責人李某稱,當時她確實是去接學生,小慧走時也給她們説自己要走,但小慧摔倒的原因是擅自跑到臺階上面摔倒,出於感情因素,她願意給一部分費用。
法院試圖主持調解,但雙方意見相左。
法院認定
雙方都要承擔一定責任
近日,長安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存在託管關係,原告從放學以後到父母接回之間的監護責任轉移由被告承擔,被告對原告自行回託管中心途中受傷有賠償責任。又因被告在放學時間到校門口迎接受託學生,可認為對監護責任的履行,原告不願等待其他同學要求提前回託管中心,導致受傷原告也有一定責任,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
根據法院採信的證據可以計算出原告因治療花醫療費為2215.2元,原告未提交交通費證據證明,可酌情考慮為500元。原告訴訟的精神損失費,因門牙脫落對原告面部發育有一定影響,應予支援。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暫不鑒定,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終止鑒定,故原告訴訟的後續治療費無證據證明,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判決託管班負責人李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共計5715.2元的60%即3429.12元。
>>法律法規
不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應擔責
華商報記者從長安區法院方面了解到,此案的判罰主要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産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之所以法院判決託管班承擔60%的責任,是因為法院認定原告也有過錯。 華商報記者 張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