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心病學生補習時猝死老師賠不賠?家長索賠被駁回

2017-04-05 10:15:55 來源:多彩貴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先心病學生補習時猝死老師賠不賠?家長索賠被駁回。

  在老師家補習英語時,先心病患兒小張猝死。父母將老師告到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吳中法院認定老師對小張有先天性心臟病一事事發前並不知情,小張病發時老師的應對方法也無不妥,不應對本起事故承擔責任,判決駁回了家長的訴訟請求。

  ◎回放:補習老師一直在搶救孩子,直至救護車到達

  初二學生小張在退休教師于某家中補習英語已一年有餘。2014年10月的一次補習課中,小張等4名學生正在讀單詞時,小張忽然暈倒。于老師立即打電話給小張的家長,並撥打了120。在等待過程中,于老師的愛人根據急救醫生指示,不斷為小張進行心臟復蘇和人工呼吸,直到小張的父親陪同小張上了救護車。但小張被送往醫院後還是因搶救無效死亡,醫生診斷為突發呼吸心跳驟停猝死。

  事後,家長要求於老師賠償,雙方發生糾紛。2015年9月,小張的父母親訴至吳中法院稱,其子在於老師處有償補習英語時,因于老師言辭過於激烈而導致突然暈倒並經搶救無效死亡,要求於老師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76萬餘元。于老師則認為,小張死亡是因突發先天性心臟病所致,且其事發時採取了很多措施,其對本案事故沒有任何責任。

  ◎法院:老師不知孩子病情,病發時應對方法也無不妥

  吳中法院查明,小張出生時即患有先天性心臟疾病,事後去醫院進行了兩次修補手術,但未完全治愈,還有早搏現象。2008年11月2日,兩原告以此為由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並被獲准。被告有償為包括小張在內的學生補習英語,事發前並不知小張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一事,事發當天也沒有對小張言辭激烈。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兩原告認為被告對其子小張實施了人身損害侵權時,應當舉證説明小張的死亡與被告的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結合小張的先天性心臟病病史、病發症狀及搶救記錄,在沒有證據證明其死亡另有原因時,可推斷小張死於先天性心臟病。被告對小張有先天性心臟病一事事發前並不知情,小張病發時被告的應對方法也無不妥,故被告不應對本起事故承擔責任。兩原告稱被告對小張言辭過於激烈,未提供任何證據,本院不予採信。最終,吳中法院判決駁回兩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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