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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位86歲高齡的離休幹部去世後,遺留下了越秀區東湖的兩套房産,三年後保姆手持3份“手書遺囑”要求繼承三房一廳。日前,廣州中院對這起遺囑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老人在當時有癡呆表現,不具備書寫能力,或具有抄寫能力,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這些遺囑的行為無效,駁回了保姆的全部訴求。
保姆手持三份遺囑要分一套房
廣州的陸老伯是一位省直機關的離休幹部,生前結過兩次婚,有三個子女,2011年以86歲高齡去世了,而兩個孩子也已經先於他去世。2014年,陸老伯留下的位於越秀區東湖附近兩套房子卻引發官司。據悉,這兩套房子總面積約130平方米,同在一層只一墻之隔,分別為三房一廳和兩房一廳。陸老伯去世前住在三房一廳裏面,從2001年開始,陸老伯的生活起居主要靠保姆李姨照顧。而此番爭奪房産的,正是李姨,她向法院提交了3份自書遺囑,要求分得三房一廳那套房。
法院經查發現,李姨持有的3份遺囑內容一致,都是:“我有房子130平方米,東邊是三房一廳,大約69平方米,西邊是二房一廳大約是61平方米,二房一廳給女兒。把我住的三房一廳遺贈送給保姆李姨,她照顧我終生,作為回報,任何人不得與保姆李姨爭奪。陸×× 2008年5月12日”。
不過,第一張遺囑上李姨的名字有修改,第二張遺囑“約61平方米”屬於添加筆跡。
老人之女:父親患老年癡呆
早在2012年,陸老伯的三女兒阿英曾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公證,但公證處認為,陸老伯兩個子女在先去世,但他們的子女依法代位繼承,因此共有5個繼承人。隨後,陸老伯大兒子和二女兒的子女均表示放棄繼承權,阿英最終獲得了兩套房産的繼承權,並且辦理了過戶,以及領取了房産證。此次,李姨起訴要求分得其中一套房産,阿英不同意,她認為,老父親同一時間寫了3份遺囑的做法不合常理,而李姨實際上還在一家飲食公司上班,做保姆也只是兼職小時工,而2008年陸老伯已經在ICU病房,無需保姆貼身照顧。
陸老伯的兩個孫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他們説,陸老伯從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診斷患有老年性癡呆,該遺囑即使是陸老伯所寫,也是陸老伯在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時候書寫,或者是受脅迫書寫,不是陸老伯的真實意思表示。此外,陸老伯在1995年2月20日曾預留遺囑,這份遺囑一直由大兒子保管,後來傳到了孫子們手上。寫明兩套房分別為他和三個孩子的母親分別出資購買,他的那一套全部是由三女兒出資,遺囑中説,“百年之後,該房所有權交由我女阿英所有,他人不得另有異議。
根據陸老伯原單位出具的《陸××精神狀況事實説明》,證明陸老伯在2008年5月16日入院後狀況。2014年,阿英又申請了醫學鑒定,結論為陸老伯在2008年5月12日簽署遺囑之前已經被鑒定為患有阿爾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李姨不同意該鑒定結論。
結果:老人無書寫遺囑能力
保姆訴求被駁回,還要擔5萬訴訟費
那麼李姨提供的陸老伯的書面遺贈是否有效?一審認為,結合陸老伯自2008年起出現記憶力下降,呈持續病程,逐漸加重,被診斷為老年性癡呆,2008年4月22日MMSE(簡易智慧精神狀態檢查量表)得分21分,提示有癡呆表現,存在輕度認知功能缺失,其對於重大行為缺乏判斷能力,不能預見遺贈房屋行為的後果,不具備處分房屋産權的行為能力,且其在書寫項目得零分,無法寫出完整句子,可見陸老伯在2008年4月期間也不具備書寫遺囑的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一審認定陸老伯于2008年5月12日簽署遺囑的行為無效,駁回李姨的全部訴訟請求。李姨不服上訴,日前廣州中院終審判決,認為李姨無任何相反證據即要求推翻病例等鑒定材料的效力。此外MMSE測試量表顯示,陸老伯無法自主書寫完整句子,但同時顯示其具有抄寫能力,故陸老伯實際書寫了涉案遺囑的情況與該量表測試結果並不衝突,亦無法排除該遺囑係陸老伯抄寫的合理懷疑。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這起官司所需的一審和二審受理費、財産保全費、鑒定費共5.6萬餘元,李姨被判承擔5萬元。
初審編輯 李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