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平度33名老賴被追刑事責任

2017-07-22 10:48:18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7月21日上午,平度市人民法院召開依法懲處拒執罪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通報平度法院近年來拒執罪查處情況和十大典型案例。鋻於被執行人肖進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7月21日上午,平度市人民法院召開依法懲處拒執罪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通報平度法院近年來拒執罪查處情況和十大典型案例。

  近三年來,平度法院以拒執罪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32案33人,其中已判處有期徒刑12案13人,被檢察機關批捕2案2人,取保候審4案4人,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或擬追究其刑事責任的12案12人,另有2人下落不明,公安機關正在網上追逃。截至目前,70%的案件當事人迫於刑事壓力履行了法定義務,通過追究“拒執罪”執結案件標的額357萬元,使一部分長期難以執行的信訪“骨頭案”得以有效化解,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本次發佈的10個典型案例,旨在通過以案説法方式,宣傳普及執行相關法律知識,引導被執行人積極主動履行法律義務,預防和減少拒執、抗執行為發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營造“守信者榮、失信者恥”的社會氛圍,助力誠信青島建設。

  相關連結: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拒執罪十大典型案例

  王賢龍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案

  被執行人王賢龍擅自處置法院已查封財産,致使案件無法執行,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青島豐平糧油購銷有限公司與王賢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做出民事判決,判決王賢龍賠償青島豐平糧油購銷有限公司小麥款及利息共計人民幣612591.53元。王賢龍對一審判決不服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5月21日,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但王賢龍並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青島豐平糧油購銷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執行後,依法向被執行人王賢龍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産令,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但王賢龍仍拒不履行。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平度市人民法院查封了位於平度市明村鎮西官亭村王賢龍的兩糧倉小麥共計120噸,告知王賢龍查封期間允許變賣,但必須經法院同意並保留價款。執行過程中,王賢龍擅自將已被查封的120噸小麥售出,價款用於償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民事判決無法執行。

  平度市人民法院將王賢龍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偵查後移送至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罪對王賢龍提起公訴。平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賢龍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違反法律規定,變賣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産,情節嚴重,2016年3月23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罪,判處王賢龍有期徒刑一年。

  執行過程中,法院明確告知被執行人王賢龍小麥在查封期間可以變賣,但必須經法院同意並保留價款。但該將查封的120噸小麥擅自售出,價款用於償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民事判決無法執行,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罪判處王賢龍有期徒刑一年。該案是擅自變賣法院查封財産、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個典型案例。

  高書財、高曉波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案

  被執行人非法隱匿法院查封的車輛拒不交出,致使案件無法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3年4月2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對王某某與高書財、高曉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做出判決,判令高書財、高曉波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欠原告的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3320元由被告高書財、高曉波負擔。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依王某某的申請,法院依法查封了高曉波名下的魯B222DR起亞牌轎車一輛。判決生效後,高書財、高曉波未履行義務,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兩被執行人將查封的車輛轉移、隱藏,在本院責令其交出車輛時拒不交出。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決定對高書財司法拘留15日。2014年10月30日再次向高書財、高曉波送達了通知書,限令3日內將查封的車輛交出,但二人仍拒不交出藏匿車輛。鋻於高書財、高曉波的上述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罪,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15年6月25日,該二人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將其批准逮捕並起訴至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書財、高曉波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處以拘留措施後仍拒不交出藏匿車輛,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罪。鋻於其當庭自願認罪,在一審宣判前能與王某某達成和解並完全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取得申請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罪判處高書財、高曉波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本案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處以拘留後仍拒不交出藏匿車輛,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啟動刑事追究程式後,被執行人最終履行了賠償義務,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得到 法律從輕處罰。本案是隱藏法院查封的財産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個典型案例。

  肖進寶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執行人肖進寶銀行賬戶活動頻繁,交易次數較多,交易金額較大,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劉某與肖進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肖進寶賠償原告劉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3242.29元。判決生效後,被告肖進寶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原告劉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于2012年9月21日開始執行,被執行人肖進寶以外出打工的方式逃避執行,執行人員4年來20余次到其家中均執行未果。後執行人員通過網路查控系統查詢到被執行人肖進寶在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均有開立賬戶記錄,經調取肖進寶的銀行交易明細,發現其銀行賬戶使用活動頻繁,交易次數較多,交易金額較大,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5日交易70余筆,單筆交易最大額為5000元,支取總額為100300元。

  鋻於被執行人肖進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2016年5月30日肖進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肖進寶主動賠償給劉某7.5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2016年8月28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肖進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有時會利用多種方式來抗拒、逃避法院的執行。本案中的被執行人在居住地以外的地方開設銀行賬戶並使用,銀行交易次數比較頻繁且數額較大,這種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義務的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拒執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是通過查控系統掌握線索,從而查明犯罪事實的一個典型案例。

  王鵬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執行人王鵬在訴訟期間將自己名下的房産以50.84萬元轉賣給他人,致使案件無法執行,後王鵬因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1年6月7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民三初字第49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王鵬賠償原告李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13387.2元,判決生效後被告王鵬未自覺履行義務。2011年8月5日原告李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後依法送達了執行通知、傳票等法律文書, 2011年12月8日因被執行人王鵬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2014年12月15日,經法院再次調解,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王鵬未按協議履行。截止2016年 12月1日,被執行人王鵬僅支付案款71000元。2016年11月30日原申請執行人李某死亡,法院變更其繼承人代某、李某、李某某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後經法院查實,被執行人王鵬為隱瞞財産、逃避法院執行,以房屋買賣的名義,將其所有的平度市經濟開發區世紀花園小區31號樓1單元402戶的房産過戶給孫某並辦理了房地産權證,又將其所有的魯BHB783號麵包車過戶給孫某,導致該案無法執行。

  被執行人王鵬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法院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王鵬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代某、李某、李某某賠償款579000元取得申請人諒解。2017年5月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被執行人王鵬為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法律文書確定後將自己名下的房産和車輛轉賣給他人,其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但拒不履行,其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是轉移財産逃避執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個典型案例。

  林存祿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案

  被執行人林存祿將法院查封的車輛擅自賣給他人,致使案件無法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2014年7月12日,被執行人林存祿雇傭張某某為其開車。2014年8月5號6時40分,張某某駕駛林存祿所有的魯BS6610號重型半挂牽引車在高速公路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張某某高位截癱、構成一級傷殘。後張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林存祿賠償相關損失。2014年12月26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魯BS6610號重型半挂牽引車,並向林存祿送達民事裁定書。2015年5月4日,法院作出(2015)平民一初字第4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林存祿賠償張某某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種費用255050元。判決書生效後林存祿未自覺履行義務。2015年9月16日,張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詢,林存祿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産,法院查封的魯BS6610號半挂車下落不明。後經查,林存祿于2015年5月17日,從王某處借款10萬元,將魯BS6610號半挂車私自質押給王某,王某因其逾期未還款將該車變賣,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平度市人民法院將林存祿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2016年5月25日,林存祿被刑事拘留,後被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對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非經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處置。一旦非法處置,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均應受到刑事處罰。本案是依法保護弱勢群體、制裁規避執行的一個典型案例。

  代衛良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執行人代衛良在獲得35萬元損害賠償款後,聲稱用於償還欠其兄弟的債務,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原告王某與被告代衛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代衛良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給原告借款14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王某因被告未履行法定義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執行後,法院及時送達執行通知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代衛良因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被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經法院查明,代衛良因舊村改造問題與他人發生毆鬥受輕傷,2016年7月27日獲得傷害賠償款35萬元。法院調查並執行該款項時,代衛良聲稱該款已償還欠其兩個兄弟的債務卻不能提供任何證據。2016年8月,平度市人民法院將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同年9月19日代衛良被刑事拘留,9月21日經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10月19日代衛良的親屬將案款149292元全部交清,取得了申請人的諒解。被執行人代衛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鋻於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又履行了法院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代衛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取得的各種賠償款都應當申報並用於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該案被執行人代衛良隱瞞獲取的賠償款,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被依法懲處。本案是不如實申報財産、隱匿收入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

  王京鑫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執行人王京鑫利用他人名義隱匿工資等勞動收入,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構成刑事犯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原告于某與被告王京鑫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做出(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15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王京鑫賠償原告于某經濟損失299103.75元,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書生效後,王京鑫未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執行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京鑫送達了執行通知、報告財産令及傳票,但王京鑫一直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法院在執行中查明,王京鑫事故前後一直在青島連山鑄造有限公司精修車間工作,有固定收入。判決後,被執行人王京鑫為隱藏財産,使用其連襟王某某的名字在青島農商銀行馬戈莊支行辦理銀行卡,領取其工資及獎金共計106522元,隱匿不報,致使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另經查明,判決生效後王京鑫將其中64753元用於個人或家庭消費。2016年3月29日王京鑫被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10000元,仍拒不履行賠償義務,也不繳納罰款。鋻於上述情節,平度市人民法院將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2016年4月27日王京鑫被刑事拘留,次日王京鑫的親屬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于某各種費用共計20萬元,于某自願放棄餘款並表示諒解。2016年5月4日王京鑫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19日王京鑫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協助王京鑫隱匿財産的案外人王某某被司法拘留15日,罰款10000元。

  被執行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與他人共謀,通過隱匿工資收入的手段掩蓋其有賠償能力的事實,企圖達到規避執行的目的,已構成刑事犯罪。法院依法打擊這種逃避執行行為的舉措,有力震懾了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該案中幫助被執行人隱匿收入的案外人同樣受到了法律制裁,這對幫助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案外人起到了有力的警示作用。

  肖洪波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執行人肖洪波作為市人大代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有意逃避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代某與青島鑫豐泉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青島洪福萬家集團有限公司、肖洪波、張琴、張壽軍、張偉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平商初字第32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肖洪波等償還原告代某借款90萬元及利息,被告不服,提出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肖洪波等被告未自覺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原告代某申請強制執行,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執行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肖洪波等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産令等法律文書。執行過程中,肖洪波虛假報告財産,隱瞞其在農業銀行平度市張舍營業廳開設的賬戶及在工商銀行青島市德仁路支行開設的賬戶。經查實,其農行賬戶自2015年8月2日至2016年1月29日收入714588.84元,支出717915.4元;工行賬戶自2016年2月18日開戶至同年8月1日收入86606.74元,支出86392.12元。另經法院查明,被告人肖洪波于2015年5月28日收取其在平度市原張舍鎮的房屋租賃費5萬元;2015年11月3日、4日、23日收取其在原膠南的房屋租費共計117000元;2016年5月12日收取青島藍海水務有限公司房屋租賃費5萬元。

  肖洪波作為市人大代表有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虛假報告財産,隱瞞大額流動資金,已涉嫌拒不履行判決罪。法院依法定程式向平度市人大彙報,市人大高度重視,經查實後按程式免去了肖洪波市人大代表資格,平度市人民法院對肖洪波處以司法拘留和罰款措施後其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2016年8月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將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同年8月20日肖洪波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0日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肖洪波對違法犯罪事實予以承認,主動承認錯誤,本人及其親屬與代某達成和解協議,一次性支付給75萬元,取得了申請人代某的諒解。2017年2月7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肖洪波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此案是人大依法支援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個典型案件。被執行人肖洪波作為人大代表虛假報告財産,隱瞞收入,逃避執行,最終被追究拒執罪,充分説明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任何人都不例外。此案的依法辦理弘揚了社會正氣,維護了法律尊嚴。

  王建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執行人王建軍以租賃的土地上建有廠房、栽有苗木為由拒不返還土地,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依法追究責任。

  2000年8月18日,豐山洼村委將本村14.79畝土地租賃給平度市少年武校。少年武校在該土地上建起水廠、栽植了樹木,後少年武校被平度市實驗中學兼併,該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實驗中學承擔。2003年前後,因國家儲備用地,學校將水廠拆除,市政府將土地青苗補償款113897元發放給實驗中學。2004年8月18日,市實驗中學將上述土地租賃給王建軍使用,繼續經營水廠。2013年市政府徵用豐山洼土地建設平度東方小學,徵用土地包括王建軍所租賃的土地。從2013年開始,王建軍、豐山洼村委互相起訴對方,青島中院作出(2014)青民一終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平度市實驗中學、王建軍將所佔用的豐山洼村土地14.79畝返還給豐山洼村委。兩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義務,豐山洼村委申請執行,在執行期間法院多次做工作,兩被執行人仍拒絕返還土地。法院向兩被執行人發出強制退出土地公告,但二被執行每人平均未在法院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由於被執行人王建軍對訴爭土地實際佔用卻拒不返還土地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平度人民法院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被執行人王建軍採取強制措施,王建軍認識到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嚴重後果,自願騰出並返還了土地,使本案得以執結,最終檢察機關對被執行人王建軍做出不予起訴決定。

  被執行人王建軍對租賃土地實際佔用,在法院多次協調無果,向其發出強制退出土地公告之後仍拒不返還土地,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間,王建軍認識到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嚴重後果,騰出並返還了土地,使案件得以執結,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檢察機關對其做出不予起訴決定。本案是城市拆遷改造中的典型案例,通過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有力地維護了社會公共秩序,營造了良好的城市法治環境。

  崔洪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被執行人崔洪磊拒不支付工人勞動報酬,私自轉移車間設備後逃匿,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崔洪磊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2013年4月份,被告人崔洪磊在平度市新河鎮前潘家村租賃村民廠房從事服裝加工業務。經營期間,崔洪磊拖欠郝某等39名工人的工資款共計160200元。之後,39名工人先後向平度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決定,責令崔洪磊于2013年12月4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資款共計160200元。崔洪磊收到仲裁決定書後,將其服裝加工廠內的縫紉設備以179521元的價值抵頂民間借貸款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確定義務。為切實維護工人們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崔洪磊在青島火車站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被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平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執行人崔洪磊以轉移財産、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是平度市首起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切實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平度市100余家企業的負責人旁聽了庭審,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具有很好的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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