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發佈城區規範停車秩序通告

2017-05-13 13:54:53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強化城區靜態交通管理,保障道路有序安全暢通,5月11日,聊城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辦法》、《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發佈《聊城市城區規範停車秩序通告》。一、本通告所稱停車是指公眾在城市道路和道路兩側,以及停車場、廣場和單位、居民小區等允許車輛通行的地方,停放車輛(含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行為。

  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強化城區靜態交通管理,保障道路有序安全暢通,5月11日,聊城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辦法》、《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發佈《聊城市城區規範停車秩序通告》。

  全文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停車是指公眾在城市道路和道路兩側,以及停車場、廣場和單位、居民小區等允許車輛通行的地方,停放車輛(含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行為。

  二、按照市城區停車需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管理許可權,在市城區道路兩側符合停車條件的區域統一施劃停車泊位,設置停車指示標誌標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佔用、挪用停車泊位和停車指示標誌標牌。

  三、凡需要在社會公共區域停放的車輛,均須在停車場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施劃的停車泊位內按照指定方向整齊停放,不得超出、騎跨泊位,不得逆向停放,或在其他地點停放。

  四、沿街單位、商鋪要按照轄區政府規定的“門前五包”相關要求,嚴禁車輛在責任區範圍內亂停亂放。對在責任區內隨意停放非機動車的,應當予以勸阻,引導行為人按規定停放;對在責任區內不按規定停放的非機動車,應當及時進行規範。

  五、佔用道路停車泊位的機動車,在借道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駛入或駛出停車泊位時,不得逆向行駛,要主動避讓非機動車、行人,確保交通安全。

  六、東昌府區、市屬開發區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社區)要加強轄區停車管理。住建部門要監督、指導物業公司加強內部停車管理,提高配建停車位(庫)使用效率。單位、居民小區、物業公司要規範內部車輛停放秩序,嚴禁閒置內部停車位(庫)、擠佔公共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違規停放車輛。

  七、對違法停放車輛,機動車駕駛人在現場的予以口頭警告,責令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依法將該機動車拖移並予以處罰。

  八、依法對違反停車管理規定行為進行處罰: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配建專門的停車場地,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不得在單位外佔用車行道、人行道停放車輛。未經批准,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變功能或挪作他用的停車位數,每一停車位每日罰款一百元。

  (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圈佔城市公共場地停車,或者提供停車服務、收取費用,違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非法圈佔的停車位數,每一停車位每日罰款一百元,並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

  (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設置、撤除、佔用、挪用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停車障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四)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駛離的,處一百元罰款;違法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依法將該機動車拖移。

  (五)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或者禁止標線指示,在明令禁止停車地點停車的,處二百元罰款,記3分。

  (六)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的,依法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九、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通告規定,依法規範停車,維護停車秩序。對不服從管理、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十、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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