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制定食鹽市場價格行為規則 6月1日實行

2017-04-29 09:21:44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鹽業體制改革政策,規範食鹽市場的價格行為,維護食鹽市場價格秩序,日前,青島市物價局印發《青島市物價局食鹽市場價格行為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青島新聞網4月28日訊(記者 任俊峰)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鹽業體制改革政策,規範食鹽市場的價格行為,維護食鹽市場價格秩序,日前,青島市物價局印發《青島市物價局食鹽市場價格行為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該《規則》自2017年6月1日起實行。

  《規則》的制定旨在貫徹落實省價格主管部門關於放開重要商品價格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價格行為規則,努力營造公平有序、誠實守信的市場價格環境的具體要求,將價格監管更多地從事前管理轉到事中、事後監管,體現管理辦法先定、規則公平、合理預期、經營者自負其責、價格主管部門事後追懲的法治方式,並強化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

  《規則》共18條,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目的方向明確。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維護食鹽市場價格秩序,堅持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二是內容全面。對食鹽生産經營者、行業組織在食鹽銷售過程中的價格行為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行為進行了規範,明確了經營者在生産、銷售食鹽不得有的8種價格行為底線,對行業組織提出了約束性要求。三是職責清晰。對經營者、行業組織和價格主管部門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晰規定,積極倡導消費者、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

  《青島市物價局食鹽市場價格行為規則》解讀

  青島市物價局發佈了《關於印發〈青島市物價局食鹽市場價格行為規則〉的通知》(以下簡稱《規則》),《規則》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1、《規則》的制定背景。

  2016年4月,國務院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對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做出總體部署,提出在完善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放開所有鹽産品價格。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産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同時,省價格主管部門也提出在放開重要商品價格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價格行為規則,努力營造公平有序、誠實守信的市場價格環境。按照國家、省、市改革任務的部署要求,為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青島市物價局制定了我市食鹽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實現將價格監管更多地從事前轉到事中、事後監管,體現管理辦法先定、規則公平、合理預期、經營者自負其責、價格主管部門事後追懲的法治方式,並強化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

  2、經營者在價格行為方面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規則》對經營者享有的價格權利作出了規定,包括: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根據生産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經營者有權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同時,《規則》對經營者需履行的價格義務作出了規定,包括:經營者銷售食鹽時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不得有哄抬價格、串通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當食鹽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徵兆或發生重大異常波動,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經營者並應當準確記錄並保存完整食鹽價格及相關資訊,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成本調查及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價格成本調查及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3、《規則》對食鹽行業組織作出了哪些明確規定?

  《規則》規定,價格主管部門鼓勵和支援食鹽行業組織對會員開展價格和反壟斷法律宣傳、教育和培訓,促進會員單位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提高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的意識和能力。食鹽行業組織在組織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宣傳過程中,可以申請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必要的支援。食鹽行業組織或者其他單位不得組織經營者採取達成固定或變更食鹽價格、固定或變更價格幅度、固定向第三人轉售食鹽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食鹽最低價格等價格壟斷協議的方式,相互串通,操縱食鹽市場價格,造成食鹽價格較大幅度上漲,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規則》賦予消費者和新聞媒體哪些權利?

  消費者有權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並在發現相關價格問題或發生價格糾紛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反映或投訴舉報。新聞媒體有權對食鹽市場價格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5、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如何實施市場價格監管?

  市、區(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並按照省、市管轄辦法規定實施日常監管。市、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和供應量的市場監測,對食鹽價格異常波動及時預警預報。在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範和化解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6、經營者銷售食鹽應如何做好價格標示?

  經營者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食鹽的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資訊。明碼標價要做到價簽、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明確,標示醒目,不得模糊標價。

  7、經營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對經營者生産銷售食鹽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予以處罰。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