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公安:保利葉公館破門趕走購房者的原房主被刑拘!

2017-04-28 13:07:08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4月25號上午十點左右,家住青島市合肥路保利葉公館9號樓19樓的張女士聽到門外突然響起一陣急促的敲門聲。不是別人,正是賣給自己房子的房主。

  

  最新消息:

  4月26日晚7點左右,青島市市北區公安局官方微網志@市北公安發佈消息:青島保利葉公館砸門趕走購房者的原房主,被刑拘!

  【警方通報】4月19日警方接某小區居民報警後,迅速組織警力,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經工作,警方于4月27日,對涉嫌故意損毀財物、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茅某某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對於當事雙方所涉及的房産買賣合同糾紛,已建議通過法律渠道解決。警方提醒:買賣房産應自覺依法依規辦理,産生糾紛應通過法律途徑依法解決,採取過激行為的結果將是害人害己。

  於此同時,據央視新聞客戶端記者報道,4月25日,破門而入趕走業主的事件發生以後,青島公安市北分局就立即成立了由治安、刑警、督查等業務部門組織的專案工作組,強化對該案件的查證力度!

  前期報道:

  4月25號上午十點左右,家住青島市合肥路保利葉公館9號樓19樓的張女士聽到門外突然響起一陣急促的敲門聲。

  張女士:“説漏水了,我看了看監控是一個老太太,我突然想到是不是我家漏水了,我就給她開開門,一開門的瞬間,衝進來的五六個人。”

  張女士説,領頭衝進來的人,她們一家都認識。不是別人,正是賣給自己房子的房主。

  張女士“開始到屋裏各種糾纏,進來的老太太八十多了,她説是房主的母親,她進來以後就説心臟不好,讓我們嚇得不輕了。就賴我們,又躺地下,一會兒又坐起來,一會兒好的一會兒壞的。”

  其他人,迅速分頭行動,開始清理買房者一家的東西看到場面失控,張女士一家趕緊報警,很快民警趕了過來。

  張女士:“警察來的時候,我已經被他打出去了,我就被他們打到門外了,他先把我們的東西扔外面,每一個都往外清,有一個女的抱著我對象一直在耍流氓,説我對象耍流氓,這些視頻我全有。”

  張女士告訴記者,房主一家已經不止一次到府了,上週三番兩次來砸防盜門,而這次的做法真的是太過分了。

  張女士:“前幾天,把我的門拿大鐵錘砸爛了,那個事還沒處理,這次又來打,打人砸東西,把監控路由器,螢幕都給打了,把我東西全扔了,全都扔出去了,有從窗戶裏往外扔的,從19樓往外扔的,有扔在樓道裏的。”

  一個是買房子,一個是賣房子,這好端端地怎麼會發生這麼多衝突呢?

  事情還要從去年説起,張女士在2016年9月份通過仲介,購買了這套房子,面積117多平方米,總價236萬元。

  因為當時小區房屋還沒有交付,房主又急需錢,雙方就達成協定,張女士一次性支付給房主90萬元,其中定金45萬元,首付款45萬元。很快,2016年11月10號葉公館交房,在仲介和房主的陪同下,張女士兩口子一起來拿新房的鑰匙,還交了8000多元錢。

  張女士:“問能不能先改到我這邊,但他們説因為保利還沒辦房産證,東西都不能改,還是用原來房主的名字。”

  原本一切都很正常,可沒想到等到今年四月初的時候,房主突然説房子不賣了。

  張女士:“合同上寫著如果發生違約的話,對方應該雙倍賠償我的定金,合同上是90萬元,違約是45萬元,還有加上我裝修的錢,裝修的錢接近20萬元,他對我房子的這些破壞,門鎖的各種破壞,我算了算得有160萬元左右。”

  這時,賣房者劉女士出來説話了:"我承認門是我們砸的,我們砸的是我們自己家的門,現在這個房子將來下來産權證也是我自己的,我不覺得我砸這個門跟什麼社會治安道德掛鉤,因為我們的房子被別人侵佔了。"

  賣房者劉女士還説,根據青島市最新的樓市政策,房子必須在取得不動産證後兩年才能交易,而自己如果要再買新房,就算二套房,而且貸款利率要高出不少,因此才決定不賣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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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時沒有房産證的房子能不能買賣?

  目前房地産實行預售制度,市場上銷售的房屋絕大多數是期房,即房屋銷售時尚未蓋好,更遑論取得房産證了。如果沒有房産證就可以導致買賣合同無效,那麼所有的房地産開發商都可以隨時以“簽訂合同時沒有取得房産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隨意撕毀合同,肆意侵犯購房者的利益。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産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

  限售的房子能不能買賣?

  3月30日,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佈《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運作的通知》規定,在本市範圍內(六區四市)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動産權證書》滿2年後方可上市交易。

  這就是所謂的限售令,用行政命令拒絕給購房人辦理産權登記的辦法來限購,這種方式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一定爭議。

  當然很快,4月7日,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又發了一個通知——《關於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運作的通知〉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到了幾種不受限售影響的情況:

  其中一條是:3月30日前,已經形成交易、能提供交易證明材料(房屋買賣協議及住房維修資金繳納證明或購房貸款審批證明或首付款收據)的二手住房,不受3.30《通知》規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張女士買是去年9月買的保利葉公館二手房,房屋買賣協議和首付款收據,都有圖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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