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品牌獎勵辦法“出爐”!知名品牌最高獎100萬元

2017-04-26 13:24:43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辦法規定了使用範圍和獎補標準,明確了對中國馳名商標給予50萬元、山東省著名商標給予10萬元、日照市知名商標給予3萬元、地理標誌商標給予20萬元獎勵。“日照名牌”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3萬元獎勵。

  日照市財政局、工商局等5部門聯合發文出臺《日照市品牌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了使用範圍和獎補標準,明確了對中國馳名商標給予50萬元、山東省著名商標給予10萬元、日照市知名商標給予3萬元、地理標誌商標給予20萬元獎勵。

  【獎勵標準】

  (一)對獲得“國際知名品牌”、 “中國知名品牌”、 “山東名牌”、 “日照名牌”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3萬元獎勵。

  (二)對獲得“中國品質獎”、“山東省省長品質獎”、“日照市市長品質獎”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獲得上述獎項的個人,按單位的20%給予獎勵。

  (三)對獲得“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範區”、“山東省優質産品基地”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四)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僅指工商總局認定)、“山東省著名商標”、“日照市知名商標”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3萬元獎勵。

  (五)對獲得“中華老字號”、“山東老字號號”“日照知名商號”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3萬元獎勵。

  (六)對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産品、地理標誌商標、農産品地理標誌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20萬元獎勵。

  (七)對獲得“山東省知名農産品區域公用品牌”、“山東省知名農産品企業産品品牌”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八)對主持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制修訂的單位,按照主持制修訂的50%給予獎勵。

  (九)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示範(試點)項目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3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AAAA級、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的單位,最高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獎勵。

  (十)對承擔國際、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最高給予30萬元獎勵,承擔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最高給予20萬元獎勵;承擔山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最高給予20萬元獎勵,承擔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

  (十一)對企業核心專利技術轉化為聯盟標準或團體標準的單位,最高給予2萬元獎勵;對獲得“採用國際標準産品認可證書”的單位,每項最高給予1萬元獎勵。

  (十二)通過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體體系取得註冊商標的申請人,每件商標每指定1個國家獎勵2000元,每件商標每年最高獎勵4萬元。

  (十三)通過單一國家(不含馬德里聯盟成員)註冊方式取得註冊商標的申請人,每件商標每個國家獎勵1000元,每件商標每年最高獎勵2萬元。

  (十四)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取得註冊商標的申請人,每件商標獎勵1000元,每年最高獎勵1萬元。

  (十五)根據(十二)、(十三)、(十四)項規定獲得獎勵的申請人,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申報條件】

  申請專項資金獎勵項目的單位,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項目申請人和資金使用者應為同一單位;

  (三)守法經營,依法納稅,財務狀況良好,近兩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獲得政府部門認定的國際、國家級、省級、市級知名品牌(包括名牌、商標、老字號等)稱號的單位;獲得中國品質獎、山東省省長品質獎、日照市市長品質獎的單位;獲得地理標誌商標、地理標誌産品、農産品地理標誌的單位;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的單位;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範(試點)項目的單位;以及商標國際註冊的企業或個人。

  【專項資金申報程式】

  市品牌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各自業務領域內的專項資金獎勵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資料,並指導區縣組織申報。

  申請專項資金獎勵,應當在獲得獎項1年內。申請人按照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填寫《日照市品牌建設專項資金獎勵項目申請表》,連同其他證明性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區縣品牌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縣審核同意後行文向市品牌主管部門以及區縣財政局申報;市品牌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項目、資金安排建議;市財政局根據預算安排,對資金安排建議方案進行審定,並將市級資金預算指標(市級負擔的50%部分)下達區縣財政局,由區縣財政局連同本級負擔的50%一併兌付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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