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老母將安置房落子名下 得房後被攆出門

2017-04-20 10:23:07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青島日報 青島觀 青報網訊為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市北區法院開展“春雷執行”行動,4月18日淩晨5時,該院啟動執行會戰。4月18日早5時,市北法院“春雷執行”第一次會戰,吳法官將被執行人陳某拘傳到院,告知被執行人法院將對其採取拘留措施,要求被執行人按約定履行義務。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為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市北區法院開展“春雷執行”行動,4月18日淩晨5時,該院啟動執行會戰。

  18日淩晨5時,市北法院執行局在法警隊、研究室、辦公室等部門配合下,組織101名幹警,出動警車17輛,兵分17路,對前期公示的200起執行案件中拒不履行義務的39名被執行人採取集中拘傳行動。

  截止上午11時,成功拘傳9名被執行人到院,其中4名被執行人到院後全部履行義務,執行現金25.52萬元;4名被執行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分期履行案款160余萬元;1名被執行人因拒不履行義務和妨害執行被司法拘留15日。當天的集中行動中,還執行遷讓房屋1處,為1件涉農民工案扣押車輛1輛。

  為確保此次集中執行行動取得預期效果,執行局事先研究制訂了執行預案,進行了精心準備和全面部署,合理調配人員,多部門分工協作,摸清被執行人的確切住所、作息規律等情況,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以下是部分案件的執行場景——

  案例1:隱藏不了的存款

  被執行人吳某某駕駛車輛與申請人王某某駕駛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方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執行人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協商未果,申請人王某某將被執行人訴至法院。市北法院審理後判令被執行人吳某某賠償申請執行人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5132.5元。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市北法院張偉副庭長接手該案後,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稱其現在沒錢,無法賠償。案件標的並不大,被執行人連一萬五千元的修車費都無法履行嗎?!張法官帶著疑問發起了網路財産查詢。

  查控結果反饋後,張法官吃驚地發現,原來被執行人多個銀行賬戶合計競有40余萬元!張法官不動聲色,在市北法院決定開展“春雷執行”行動後,即將該案納入拘傳案件範圍。被執行人吳某某到院後,張法官再次要求其履行還款義務,吳某某繼續堅持其沒有財産可供執行。

  張法官將查詢回執出示給吳某某,告知法院已查詢到了其存款情況,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行為已經涉嫌拒執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吳某某先是大吃一驚,聽説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繼而轉為惶恐,承認了自己的錯誤,表示立即履行,請求法院不要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張法官對其進行了嚴厲的訓誡,當天被執行人吳某某即繳納全部案款及執行費15533元。該案執行完畢,市北法院“春雷執行”活動也取得了開門紅。

  案例2:強制執行威力大 十萬現金馬上交

  申請執行人王某與被執行人陳某原係夫妻關係,2016年4月27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約定:夫妻共同房屋歸被告陳某所有,被告陳某于2016年5月27日前給付原告王某房屋補償款42.5萬元,如被告陳某逾期給付,需加付違約金7萬元。調解書生效後,被執行人陳某並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王某向市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執行後,市北法院執行二庭吳建榮法官第一時間通過網路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財産情況。結果顯示,被執行人在執行立案前即將其名下房産出售。但其既未履行調解書約定的義務,銀行也未有存款,賣房款不翼而飛。陳某稱賣房款用於處理其他業務了,吳法官責令被執行人立即限期履行義務,而被執行人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

  4月18日早5時,市北法院“春雷執行”第一次會戰,吳法官將被執行人陳某拘傳到院,告知被執行人法院將對其採取拘留措施,要求被執行人按約定履行義務。被執行人陳某感到法院的壓力,一改之前的消極態度,請求法院暫緩拘留措施,主動提出要與申請執行人協商。考慮到被執行人名下現無財産可供執行,搜尋其賣房款下落也許花費一段時間,被執行人如果能自覺履行,申請人就能更早的拿到房款。於是,吳法官同意了其請求。

  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當天給付申請執行人10萬元,餘款于2017年6月底前付清。當天上午被執行人就聯繫其姐姐將10萬元現金交到了法院,申請執行人滿意而歸。吳法官告知被執行人要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法院還將對其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連連稱是。就這樣,“春雷”行動又順利執結一起案件。

  案例3:給被執行人上一堂“孝道”的公開課

  申請執行人楊某某與被執行人孫某某是母子關係。楊某某的房屋在房屋拆遷時,母子倆經過協商,最後決定以被執行人孫某某的名義進行安置,並約定申請執行人楊某某有永久居住權。但房屋安置後,被執行人孫某某即獨霸房屋,將母親攆走,不讓其在房屋內居住,楊某某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市北法院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由被執行人每年給付申請執行人7200元房屋使用費。但調解書生效後,被執行人孫某某又一次未按照約定履行承諾,楊某某向市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百善孝為先,被執行人拒不給付其母親房屋使用費,性質惡劣。4月18日市北法院“春雷執行”集中行動伊始,周濤法官一行就最先來到被執行人孫某某家中。出示拘傳票後,法警就要將被執行人孫某某拘傳到法院。

  被執行人孫某某的妻子看到法院要將其丈夫帶走,才意識到嚴重性,趕緊向法官提出馬上可以履行義務。周濤法官考慮到該案是分多期履行義務的案件,如果被執行人認識不到其行為的危害性,僅僅躲過這次強制執行,以後還有可能不主動履行義務,老人拿不到房屋使用費,還要勞心費力申請強制執行。因此,不能止步于一次結案,而是有必要將其帶回進行訓誡。於是,周濤法官告訴被執行人:贍養老人是子女本應盡的義務,你不但將母親趕出家門,而且法院判令你保障母親居住權的錢你都不付,今天必須把你拘傳到院。

  被執行人孫某某拘傳到法院後,周濤法官對其進行了嚴厲的訓誡,被執行人羞愧難當,態度誠懇地向法官認錯,並且將案款7200元交到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手中,表示今後會每年按期給付母親房屋使用費。

  案例4:既抓案件執行 又促鄰里和睦

  申請執行人李某某與被執行人紀某某、萬某某係鄰居關係,因為李某某房屋漏水問題,雙方發生矛盾。在自行處理矛盾的過程中,雙方均未能採取冷靜克制的態度,導致産生肢體接觸,致李某某受傷。經市北法院審理認為,從本案的起因及雙方在爭執中的行為等綜合因素考慮,原告李某某自身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遂判令二被告對原告李某某的各項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4923.86元。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李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市北法院在“春雷執行”第一次會戰中將本案納入了執行範圍。行動前,張偉法官事先做足了功課,掌握了被執行人的確切行蹤。4月18日淩晨5時許,張法官一行來到被執行人居住地,順利將被執行人紀某某拘傳到院。

  申請執行人李某某與被執行人紀某某在法院碰面了。兩人經歷了一審和二審訴訟,雙方之間怨氣已深,互不相讓,更別提讓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在這種情況下,張法官考慮到,雙方是鄰居,官司過後還是低頭不見抬頭見。按部就班不履行就拘留的執行方式並不適合該案件。只有做通雙方工作,才能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於是,在這種執行思路引導下,張法官暫緩了拘留措施,而是不厭其煩的做起了雙方當事人的工作,讓雙方當事人都認識到自身的問題,並告知被執行人應自覺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法院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經過張法官曉之以法、動之以情的工作,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紀某某當天給付申請人李某某3萬元,餘款1.7萬元5月5日前付清,案結、事了、人和。雖然歷時兩個多小時的調解,還錯過了午飯時間,但是張法官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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