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男子駕考找人替想矇混過關 倆每人平均獲刑

2017-03-28 14:02:42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代替考試案,被告人張某恒、張某林均犯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林、張某恒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

  中國山東網聊城3月27日訊 (記者 張軍 通訊員 王希玉 潘輝) 一名男子因自己文化低,擔心通不過駕考,竟然找朋友替考,想矇混過關,沒想到被慧眼考官當場識破並被抓獲。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代替考試案,被告人張某恒、張某林均犯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

  被告人張某林,男,1966年4月出生,山東禹城人,漢族,小學文化,無業。被告人張某恒,男,1965年12月出生,山東夏津人,漢族,大專文化,無業。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張某林委託張某恒到聊城市車管所代替自己參加國家組織的機動車駕駛人滿分學習科目一考試,在入場時被告人張某恒被監考人員當場查獲並移交公安機關。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張某林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林、張某恒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兩名證人的證言;書證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明,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林、張某恒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林、張某恒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張某林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對二被告每人平均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遂對被告人張某林、張某恒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恒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張某林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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