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犬令”引多方爭議 鄰居不同意不能養狗了?

2017-03-23 10:22:30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昨天上午,大辛莊小區門口一條金毛為主人“提花”,像這樣的寵物犬根本進不了該小區的大門 對於大辛莊物業貼出的“禁狗令”,他認為明顯與相關法規相衝突,因此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昨天上午,大辛莊小區門口一條金毛為主人“提花”,像這樣的寵物犬根本進不了該小區的大門

  濟南市歷城區大辛莊小區近日貼出“禁止養犬通知”,引發小區養犬之爭。通知規定,小區內嚴禁飼養各種犬類,如有違反,罰款一千元。租房客如果違規養犬,房主要承擔“連帶責任”,罰款從發放的生活費中扣除。“禁犬令”一齣,不少不養犬的居民對此做法很贊成,但同時也引發了養犬人的強烈反對。文/圖記者于蓓蕾實習生楊丹妮

  “禁犬令”一齣不少居民連聲“叫好”

  21日中午,記者實地採訪了小區裏的居民,對於小區物業頒布的“禁犬令”,多數居民認為確實對小區環境有好的改觀。居民呂大姐告訴記者:“年前的時候小區裏還經常能看到狗,大的小的都有,草坪上狗尿狗屎臭氣熏天的,狗毛到處飛,大晚上還有叫聲擾民。但年後不知什麼原因,小區裏基本上就看不見狗了,也聽不見狗叫,現在帶孩子出來玩也放心一些。”“就該禁止養狗!”當問及這個問題,居民康先生情緒很激動。“我家孩子晚上聽到小區裏有很兇的狗叫,嚇的都不敢一個人睡,嚴重影響了孩子晚上休息,孩子被嚇到,這個責任誰來負?”“住樓房沒地方養狗,狗叫擾民,又影響環境衛生,我看不養狗也挺好。”本村回遷戶馬大爺對記者表示,“先前住村子裏平房,家家戶戶都養狗看家護院,現在住樓房了,安保巡邏都挺盡心,養狗也不方便,所以搬過來前就把自家狗送人了。”

  手續合法又不擾民憑什麼不讓養

  對“禁犬令”持反對意見的居民也不少,這些人多數是養犬人,“物業這樣規定根本就不合法。法律都允許居民養狗,物業憑什麼就不讓養?現在濟南不是推出了‘養犬計分制’嘛,如果居民違反了這些養狗規定,鄰居和物業可向公安部門舉報,該扣分還是該罰款,都有公安部門來處理,物業哪有權力?”一位愛狗的居民楊女士説道。

  “以前我家裏養過一條黑色的小狗,當孩子一樣的疼,後來搬到這裡來不讓養了,就只能把它送給附近看廠子的人了。”本村居民李阿姨告訴記者。

  而另一位在小區裏租房居住了1年多的邵女士則認為:“完全不讓養狗有點矯枉過正了,如果居民養的是符合規定的狗,物業也沒有權力禁止大家養吧。”

  維護大多數居民的利益 物業説有錯嗎

  對於來自居民的反對聲音,物業辦的工作人員也覺得挺委屈:“我們這麼做,其實是為了維護大多數居民的利益,有錯嗎?”

  大辛莊物業辦公室負責人馮慶斌告訴記者,大辛莊小區是舊村改造小區,早在兩年前小區回遷交房時,居民就在《社區居民文明公約》上簽過字,而公約中,禁止養狗就是其中一條。“事實上,我們小區居民99%以上都沒辦養狗證。養狗擾民的現象十分嚴重,僅2016年上半年接到的投訴就超過30起,當時大辛莊小區曾進行過民主投票,90%以上的業主都贊成小區禁狗這個規定。”馮慶斌説。

  他同時解釋,禁止養犬這一規定在2015年12月公約簽訂時就已生效,只是沒張貼通知,但因最近常有居民撥打110,反映晚上狗叫擾民,物業才在張貼出的通知裏重申了違反的處罰措施,以示警示。

  記者看到在居民簽署的《社區居民文明公約》裏,規定“本小區內嚴禁飼養各種犬類,嚴禁飼養家禽如雞、鴨、鵝、鴿子等,違者罰款1000元。”由物業辦對養狗居民處以罰款的懲罰措施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負責人馮慶斌表示,小區物業並沒有許可權處以罰款,也從沒對居民處以過任何數額的罰款,在禁狗通知裏所提到的‘罰款1000元’,更多是為了警懾小區裏不文明養狗的居民,讓他們儘量收斂自身的擾民行為。而且截至目前,每當收到居民投訴的養狗擾民資訊,物業都是挨家挨戶到府勸説,沒採取過任何強制手段。記者就罰款一事詢問了10多位居民,只有一位居民稱他曾聽説有居民被罰過錢,但具體是誰他並不清楚。

  公安説法

  只要居民合法辦“狗證”就可以養

  昨天,濟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中隊長陳朝告訴記者,按照《濟南市養犬管理規定》,濟南市繞城高速公路以內的區域為養犬重點管理區,繞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在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對犬只均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點管理區內還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大辛莊屬於養犬重點管理區,只須按照規定對所養犬只進行登記和免疫(辦理養犬登記證),具有合法身份證明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都可以養犬。據他透露,目前濟南市已有8.5萬戶居民辦理了養犬證。

  對於大辛莊物業貼出的“禁狗令”,他認為明顯與相關法規相衝突,因此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説法

  居民因養狗被罰款可起訴至法院

  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偉對此説道:“不管是2015年的 ‘公約’,還是今年3月的‘禁止養犬通知’,小區裏邊關於罰款的規定都是不合法的,物業沒有罰款的權力。”

  他解釋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而大辛莊物業辦在公約裏禁止居民養狗,並稱“違者罰款1000元”並沒有受任何部門委託,此舉有“越權”之嫌。

  他表示:“如果真有居民因養狗被罰了錢,可以起訴到法院,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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