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醫療急救新規20日起實施 一張圖讀懂新規

2017-03-16 13:18:04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3月20日起,經修訂的《青島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 為解決救護車輛不足的問題,《規定》要求,按照每4萬常住人口規劃配備不低於1輛救護車,農村或者較偏遠地區急救半徑不超過8公里配備不低於1輛救護車。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3月20日起,經修訂的《青島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規定》進一步理順了急救醫療網路和職責,增加了對院前醫療急救的機構設置。執業行為、網路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制度規範,共六章三十七條。

   《規定》第六條明確提出,建立立體醫療救護服務網路,鼓勵發展多元化急救醫療服務。

   為解決救護車輛不足的問題,《規定》要求,按照每4萬常住人口規劃配備不低於1輛救護車,農村或者較偏遠地區急救半徑不超過8公里配備不低於1輛救護車。此外,為解決急救資源佈局不均衡、急救服務半徑過長、交通擁堵等導致出現“無車可派”的情況,市急救中心及各區市急救中心利用科技手段實現了調度指揮標準化、規範化。

   就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管理方面,《規定》還要求,急救人員應當根據傷病員情況,根據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願的原則,合理、及時將傷病員送往具有急診綜合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傷病員及其近親屬、監護人提出送往自行選擇的醫療機構時,急救人員應當告知期可能存在的風險,在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簽字確認後,將其送往所選擇的醫療機構,並立即向急救中心報告。四種情況下,急救人員可以拒絕傷病員及其近親屬、監護人自行選擇醫療機構,

   為鼓勵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急救醫療氛圍,除加大急救知識宣傳培訓力度外,《規定》提出,一些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可建立專業性或群眾性的救護組織,特別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場所和單位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規定》第三十條提出,鼓勵醫護人員從事社會急救醫療工作,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符合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特點的社會急救醫療崗位薪酬待遇、職務晉陞等優惠政策。(記者 隋峻)

   附:一張圖讀懂新版《青島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

青島醫療急救新規20日起實施 一張圖讀懂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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