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球射擊攤引發的風波 濟南洪樓夜市謹慎的擺攤人

2017-01-16 09:31:53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近日,因為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51歲的天津氣球射擊攤擺攤者趙春華獲刑三年六個月,引發了對現行槍支認定標準和相關量刑標準的質疑。近日,自51歲的天津擺攤者趙春華因為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獲刑三年六個月以來,濟南氣球射擊攤的攤主們變得謹慎起來。

  近日,因為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51歲的天津氣球射擊攤擺攤者趙春華獲刑三年六個月,引發了對現行槍支認定標準和相關量刑標準的質疑。

氣球射擊攤引發的風波 濟南洪樓夜市謹慎的擺攤人

  5日晚,一對情侶在洪樓夜市玩打氣球遊戲。(張展銘 胡磊 攝)

  槍支認定標準為1.8焦耳/平方釐米,以該標準近距離打到身上只是個紅點,威力遠小于彈弓;至於量刑,就像個數學公式,非法持有槍支量刑一般只是考慮支數,持有一把真槍的量刑低於5支氣球槍。

  近日,自51歲的天津擺攤者趙春華因為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獲刑三年六個月以來,濟南氣球射擊攤的攤主們變得謹慎起來。

  不知是受連續霧霾天影響,還是因為最近“風聲緊”,1月1日至5日期間,位於長清大學科技園商業街和王官莊夜市的氣球射擊攤都沒有出現,就連洪樓夜市的幾位從業者,雖然在22:00之後出了攤,但也有意減少了氣球槍的數量。

  擔憂源自一位“天津老太”。不久前,51歲的天津擺攤者趙春華因為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獲刑三年六個月。在全國引起軒然大波的,是1.8焦耳/平方釐米的槍支認定標準。

  此前4個月,曾因同一標準被認定為“販賣倣真槍”並服刑4年的玩具小販王國其,終獲無罪,獲賠43萬元。

  洪樓夜市謹慎的擺攤人

  1月5日22:10,洪樓夜市上有3處經營此類氣球射擊遊戲的攤點。其中較大的一個攤位約3米長,支起的白布上挂著近130個五顏六色的小氣球,桌上擺著3支氣球槍和30多個用作獎品的毛絨玩具。10分鐘內,有3人在此射擊,其中一位還要求攤主將氣球一個個拋至空中供其射擊。攤主已在此經營近10年,生意“還算可以”。近期,她一般每天22:00開始擺攤,次日淩晨1:00左右結束。

  與其相鄰的另一個氣球射擊攤上擺著8支氣球槍。記者上前搭訕時,攤主起初稱此槍可出售,50元一把,但隨後警惕地不再作聲。

  對於“天津老太”一事,攤主們均稱,搞不懂那個拗口的認定標準,雖然自認為“和她的槍不一樣”、“是最便宜的那種,沒有危險”,但同時他們也意識到,即便如此,“如果想查,也沒有辦法”,因此,謹慎起見,“平時不敢太張揚,最近只敢在桌上擺3支槍。”

  1.8焦耳/平方釐米有多大威力

  較早將攤主們“搞不懂”的認定標準帶入人們視野的,是8年前的“王國其案”。

  2009年10月,在廣州一德路玩具市場賣了一個月倣真槍的王國其被警方帶走。讓他意外的是,他擺攤販賣的20支倣真槍,有18支被鑒定為真槍,而這些槍在他眼裏,不過是一些傷不了人的玩具。

  2008年3月1日,公安部行業標準《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開始實施。這一推薦性行業標准將槍口比動能點1.8焦耳/平方釐米作為認定非制式槍支的判定依據。而此前,強制認定標準是16焦耳/平方釐米。

  槍口比動能指的是射出物離開槍口的瞬間所具有的動能,除以射出物的橫截面積得出的數值。這一數值會受到“子彈”自身的材質、重量及槍口大小等因素影響。

  王國其稱,當時警察告訴他,得到內部通知,槍支認定標準為1.8焦耳/平方釐米。但這是個什麼概念,警察説自己也不清楚。王國其請律師,律師在刑法和網路都找不到相關規定,最後在公安網花錢買到了內部文件才得以翻看。

  這也是“1.8焦耳/平方釐米”第一次進入他的認知範圍。這個標準究竟是什麼概念,《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的主要起草者季峻曾經在論文《鋼珠氣槍及其發射彈丸的檢驗和鑒定》中對“1.8焦耳/平方釐米”的臨界值計算過程進行了闡述。

  季峻選擇屠宰豬場11隻200斤重的白豬眼睛為實驗對象,他們在10-20釐米的距離對眼睛進行射擊試驗。試驗發現,槍口比動能大於1.5焦耳/平方釐米的情況下對人要害部位(眼睛)近距離射擊可以造成傷殘。最終論文將在1米內閾值鋼珠氣槍致傷下限值定為1.8焦耳/平方釐米。

  此類“槍支”威力有多大?浙江省紹興市袍江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辦案中隊前中隊長錢衛強介紹,“打在皮膚上像被針扎了一下,皮膚上會出現一個紫色的點,兩三天就下去了。”

  錢衛強2013年曾因在執法中被車撞傷昏迷,被譽為“紹興最美交警”。因經常參加省市射擊比賽,2013年底,他從一深圳水客處購買倣真槍練手,2014年8月,紹興市海關緝私局找上他,經調查發現其所持有的“槍支”不屬於走私武器彈藥,便於2015年4月將此案件移交給紹興市公安局。為了不給警隊帶來影響,2015年9月15日,錢衛強辭職。

  于2017年元旦當天代理趙春華上訴案的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認為,趙春華涉案槍形物根本不是槍支,槍口比動能與真槍相差百倍,將玩具槍認定為槍支,以真槍對趙春華定罪量刑,違背常識。1.8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遠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認定為槍支是錯誤和荒謬的。以該標準,近距離打到身上只是個紅點,不會傷皮膚,根本無需治療,威力遠小于彈弓。

  這一點,和“根本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擺攤謀生沒有造成任何人身財産損害”,成為徐昕認為趙春華無罪的3大理由。

  “生産和銷售都沒事,買了就不行?”

  雖然“天津老太”的氣球槍根據這一標準被認定為槍支,但它們的來源和渠道卻毫不神秘。洪樓夜市的幾位攤主表示,這些槍從很多玩具商店、西市場小商品城和淘寶網上很容易就能買到。

  記者在淘寶網搜索“打氣球的槍”,找到數千個相關商品。其中,標記“AK12、M290、M690”等型號的打氣球槍有879個,價格從15元到578元不等,100元左右的居多。有的商家一個月售出100多件。很多買家在購買後評價,“30米之內精準度高得不得了,射出去子彈都碎了,威力大,很不錯。”

  而一整套標配的“打氣球套餐”,只需800元左右就可買到。其中包括打氣球槍10支、一包約5000粒左右的塑膠子彈、10包乳膠氣球、2個打氣筒、10包維修包配件、1包加厚氣球、1塊紅色檔布和140個夾子。

  一商家告訴記者,這種標配的槍一般可以射擊15米左右,打氣球足夠了。而“高配”的槍則更厲害,在品質和力度上做了提升,配有金屬內件,一般可以射擊30米左右。

  該商家表示,銷售此類産品並沒有問題,每天都會發貨,物流方面也十分正常,不存在被查處的可能。

  王國其表示,如果這種槍被認定為槍支,“那生産玩具槍的商家就是生産軍火了。”

  持有一把真槍的量刑低於5支氣球槍

  對於認定標準,一位攤主直言“不合理,不統一”,“軍火”生産商、銷售商都沒事,到最後一個環節,老百姓買到手裏就違法了?

  讓人感覺“費解”的,不只是認定標準,還有量刑標準。

  2013年,安徽淮北人段某某在KTV與人爭吵廝打,其間段某某掏出一支PPK手槍抵住對方頭部,威脅打死對方,對方反抗奪槍,槍梭及子彈掉落,未開槍。段某某被認定非法持有槍支罪,考慮到段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時自願認罪,法院決定對其非法持有槍支罪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另因尋釁滋事判9個月,最後執行一年六個月)。

  類似案例不計其數。這些被告之所以非法持有槍支罪的量刑比“天津大媽”要輕,就是因為他們只有一把槍,雖然槍的威力是氣球射擊攤槍支的幾百倍,雖然很多案件中槍被用來殺人、綁架、販毒,但在判定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時,依然比不上5支以上的氣球槍。

  律師周玉忠表示,“非法持有槍支量刑一般只是考慮支數,如果造成了其他犯罪另外再算。”

  在司法實踐中,兩支軍用槍支、火藥動力槍支的基準刑是三年,每增加一支刑期增加一年。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以上時,在基準刑三年的基礎上,每增加一支刑期增加六個月。

  “天津大媽”是6支“槍”,所以在5支槍三年刑期的基礎上增加了六個月,定為三年六個月。

  在一位基層民警看來,“這就像個數學公式,法院判的時候只考慮幾支槍,要是有個毒販拿兩把AK47,(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刑期估計跟那個擺攤的天津大媽差不多。這合法,但合理嗎?”

  對於此類倣真槍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徐昕直呼“差距太大”。在他看來,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似乎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判得輕的法官會更多地考慮到案件其他因素,而判得重的就只是按相關條款機械裁定。”專家對槍支認定標準存異議

  洪樓夜市上這種氣球射擊攤,在全國有多少個並無相關數據,但數量之大可以想見。而據相關統計,在“天津老太”之前,裁判文書網裏只有5個地方有判例;廣西貴港、四川隆昌判管制,雲南澄江、北京門頭溝判緩刑,北京房山十渡景區的3個人判了實刑。

  一位一線警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玩具槍和槍支區別劃分不是很清晰。“如果我們平時看到街邊有人做打氣球生意,我可能會認為他們的槍是玩具槍,不會主動去制止或者管制。”

  有“辨別困惑”的不只他們。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陳志軍在論文《槍支認定標準劇變的刑法分析》中指出,我國現有的規範性文件,對槍支、倣真槍和玩具槍的態度不同,持有玩具槍是合法行為,持有倣真槍是一般違法行為,持有槍支是犯罪行為。區分標準如此專業,絕大多數人都無法理解和掌握。

  作為曾經的警隊射擊教練,錢衛強也認為,首先,現行的槍支認定標準定得太低,64手槍的槍口比動能是260多焦/平方釐米,警察都不願意用,威力太小。10米的距離去打壞人,對方仍然可以跑過來實施侵害,50米以外可能連穿的厚棉襖都打不透。1.8焦/平方釐米的槍口比動能又算什麼?

  在周玉忠看來,無論槍支鑒定是否合理,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不應採用公安部的槍支認定標準。“公安部的推薦性標準和內部文件根本不能解釋刑法槍支,其只能在生産中選擇適用作為判定産品合格與否的依據,也不是刑法上的國家規定,公民違反公安部內部文件也不一定是違法行為,何來犯罪?”

  季峻表示,《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是由許多專家經過多年研討制定出來的,一切都要按照國家標準去做,按照法律法規來辦,跟其他法律法規接軌。但“這個標準是看能不能致傷,但是能致傷和判刑,是兩碼事兒”。對於趙春華事件,季峻認為,擺攤與判刑不可一概而論,“應該根據各個案情,適當處理,不可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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