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大明湖畔“割喉命案”12年後破案 嫌犯當庭翻供

2017-01-14 16:44:48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2004年,大明湖畔發生血案:一美發店女老闆遭人割喉身亡,兇手則下落不明;案發12年後,憑藉現場的一滴血,作案男子宋某落入法網。面對宋某的説辭,公訴人則逐一舉證,認為宋某存在“兩副面孔”,並當場播放宋某在公安機關錄口供時的錄影資料。

2004年,大明湖畔發生血案:一美發店女老闆遭人割喉身亡,兇手則下落不明;案發12年後,憑藉現場的一滴血,作案男子宋某落入法網。

12日,該案在濟南中院公開審理,令人意外的是,嫌疑人宋某當庭翻供,矢口否認曾經殺人。控方當庭播放宋某自述作案過程的錄影並逐一舉證,並建議法庭對拒不悔罪的宋某從重判處。

案件回顧:大明湖畔“割喉命案”,沉寂12年

2004年9月12日,有報警人稱,濟南大明湖畔的北董莊某美發店內發生一起殺人案,值班民警迅速趕到案發現場,發現一名女子死亡。

死者是29歲的女子董某,家住濟南,係該美發店的女老闆。這家美發店,是董某和其男友洪某合開的,事發時洪某外出,僅董某一人在店內。報警人是一位市民,其介紹,當時他到美發店找洪某去打牌,進屋就發現董某倒在血泊中。由於死者頸部大血管被割斷,案發現場遺留大量血跡。現場並未發現作案工具及其他兇手留下的痕跡,但在死者的頸部,還有一小塊殘留的刀片,警方據此推斷兇器應為剃鬚刀一類的銳器。

民警對案發現場進行了縝密細緻的勘驗,最終在案發現場提取到了除死者之外的第二個人的一滴血跡。警方分析,該血跡極有可能是受害人在與犯罪嫌疑人搏鬥過程中嫌犯受傷後遺留在案發現場。

由於來往該美發店的多為流動人口,且案發現場除了疑似嫌疑人的血跡之外,並未發現其他有價值的線索,隨後的12年中案件偵破工作一直沒有進展。

“柳暗花明”:嫌犯盜竊落網,DNA比對牽出命案

2016年5月4日,濟南警方發現泰安東平警方處理的盜竊嫌疑人血跡與“9.12”殺人案嫌疑人的血跡為同一人。專案組立即組織警力奔赴東平,在當地警方的配合下將宋某抓獲並押解回濟。

2016年年初,手頭拮據的宋某攜帶菜刀入室盜竊,盜竊了兩輛電動車和一個煤氣罐,因為此次作案,他的DNA資訊被警方採集,並與之前的命案現場遺留血跡比對成功。

當時,宋某曾告訴民警,作案後他度日如年,整日惴惴不安,很少回到老家。多年來,因為擔心被警方發現,他與女友舉辦婚禮後,甚至都沒領取結婚證。因為無心掙錢,他的女友也跟人跑了,僅留下一個年幼的女兒,由年邁的老母親照顧。

庭審現場:嫌犯推翻全部口供,稱當時糊塗了

12日,該案在濟南中院刑事第二審判庭公開審理。當帶著腳銬鐐銬走上被告席時,身為被告人的宋某刻意盯著旁聽的人群看了好幾眼。

“我沒殺人!”庭審一開始,宋某的一句話就語驚四座。接下來,宋某稱當時承認自己是命案兇手,不僅是為了順著警方的説法,還因為對生活“破罐子破摔”。  宋某辯解稱,他確實在2004年之前來過濟南打工。後來離開濟南,還輾轉多地打工,對於濟南的印象不是太深。被捕前,他的哥哥因車禍身亡,姐姐因癌症也去世了,特別是他的女友棄他而去,讓他非常失落,腦子也變得糊塗。當時警方找到他,他就順著警方的説法認了罪。

審判長:警方刑訊逼供了嗎?

宋某:沒有。

審判長:按照正常思維,沒殺人為什麼要認罪?

宋某:當時腦子糊塗了。

錄影回放:檢方指其“兩副面孔”,建議從重判處

對於宋某的説法,檢方的起訴書卻截然相反:2004年,宋某在濟南某建築工地打工,案發當天偶然想起到大明湖周邊遊玩。當時路過北董莊一家美發店,他就進去理髮。最後與該店女老闆董某因費用問題發生爭執,當時,董某稱理髮費用為30元,而宋某身上錢不夠,雙方發生爭執。當時董某説完理髮價格後,就坐下繼續吃飯,正好背對著宋某。惱羞成怒的宋某用胳膊扼住董某頸部,並持店中的剃鬚刀朝受害人頸部連割了兩刀,導致受害人死亡。宋某作案時,還不慎將自己的手指割傷,致使自己的血液遺留在案發現場。

面對宋某的説辭,公訴人則逐一舉證,認為宋某存在“兩副面孔”,並當場播放宋某在公安機關錄口供時的錄影資料。

記者注意到,錄影中民警説話很少,宋某反倒是侃侃而談,對作案中的很多細節説得很詳細,例如對董某割喉後,還將一坐墊放在其臉上遮擋,與證人到現場的情況相吻合。他手指上有一傷痕,就是作案時被剃鬚刀割傷的。宋某還説,自己21歲時就做下這個大案,後來的他活得就像個“孤魂野鬼”。

接下來的庭審中,當辯護人詢問宋某是否到過事發理髮店時,宋某則説去過,不過是案發之前去的,當時刮了臉,他只待了半小時。因為他吃辣椒臉上有青春痘,可能剃刀刮破了臉,血跡就是那時留在了現場。  審判長:宋某,你在2010年到2016年,到底去過幾次理髮店?

宋某:那我怎麼記得住?

審判長:時間這麼近你都記不住,為什麼十幾年前去一次理髮店,你就記住了那麼多細節?

宋某:(頓了一下)我沒殺人。

公訴人在歷數證據後,認為宋某作為故意殺人案兇手,證據確鑿。但其在案發十幾年後落網,受審時仍毫無悔罪認罪之心,且曾攜帶菜刀入室盜竊,社會危害性極大,建議從重從嚴判決。庭審兩小時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案件並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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