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應用於損害結果發生地
記者7月11日從山東省環保廳獲悉,山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高院和省檢察院近期聯合印發了《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據悉,這也是全國7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省市中首家出臺的資金管理辦法。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後,根據法院判決、調解或磋商的結果,由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的,用於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費用的資金。根據《管理辦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屬於省級政府非稅收收入,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該辦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據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來源主要包括:環境公益訴訟、省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案件中經生效判決、調解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索賠的資金;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罰金或沒收的財産(變賣所得);賠償義務人自願支付的賠償金等。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應含蓋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減損、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後評估等相關費用。
資金原則上應用於損害結果發生地。某一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賠償金應用於該事件的生態環境修復,不可修復或無必要修復的,可用於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修復。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情況由項目實施地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備案,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對虛報、冒領、擠佔、截留、挪用等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按照《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