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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急速瘦身教練上搏擊課 女學員第一課摔成十級傷殘
上課地點並非合同中的搏擊專用區域,教練也不是合同中的教練,消費者祁女士參加第一節搏擊課不到十分鐘,就摔成了十級傷殘。
近日,上海長寧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健身會所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付祁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0.3萬餘元。
記者從法院獲悉,2015年12月14日,祁女士與某健身會所簽訂接受搏擊訓練的《私人/小組訓練合同》,簽約付款後,會所即安排教練在“私教1室”開始授課。
訓練不到10分鐘,在做旋轉膝蓋動作時,教練要求祁女士加大動作力度,祁女士一下沒有站穩,摔倒在地受傷。會所工作人員隨即陪祁女士去醫院治療。經診斷,祁女士左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左髕骨撕脫骨折伴脫位,當即住院治療。後經司法鑒定,她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因與會所協商不成,2016年8月,祁女士向長寧法院起訴,要求健身會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3萬餘元。
祁女士稱,經事後了解,按被告門店規定,搏擊訓練課應該在指定的場地進行,有類似海綿的材料鋪在地上。但是,事發當日教練沒有在指定場地進行輔導,教練也不是合同約定的教練,而且名為“熱身”訓練,實際已經進行了“出拳”等動作。
據此,祁女士認為健身會所存在重大過失,對她受傷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健身會所則認為祁女士受傷屬於意外事件,會所沒有過錯,如法院認定會所需承擔責任,則擔責比例以10%為宜。
對於當日授課場地地面狀況,原、被告雙方也説法不一——原告認為是硬地面,被告認為是地膠墊,雙方就此都沒有提供證據予以佐證。經法院實地勘察發現,相比事發地“私教1室”,搏擊訓練課程專用區域鋪設的地膠墊更為柔軟。
經公開開庭審理,長寧法院于近日對本案作出判決:被告健身會所應賠付祁女士10.3萬餘元,駁回祁女士其餘訴訟請求。
本案主審法官胡培莉表示,事發地“私教1室”內安裝有攝像頭,應該可以記錄下事發經過及地面狀況,但被告沒有保存可以證明自身沒有過錯的證據,有違常理。結合法庭實地查勘搏擊訓練課程專用區域地面較“私教1室”地面更柔軟的事實,可以證明,被告對高強度的搏擊訓練可能造成的風險早有遇見。同時,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由搏擊教練指導原告訓練,而是讓“急速瘦身”教練為原告提供搏擊訓練 。因此,在安全的健身環境和專業的健身指導兩個事項上,被告都沒有為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服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胡培莉説,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該了解高強度搏擊訓練可能導致身體傷害的後果,對自身的安全同樣負有小心謹慎的注意義務。因此,原告對自身摔倒受傷也存在過錯,依法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綜合具體案情,法庭酌定原告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初審編輯 王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