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山東濱州5月16日訊(卜娟娟 通訊員 楊慧)近日,濱州市惠民縣人民法院發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請人李某對申請人姚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李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姚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申請人姚某與被申請人李某申請保護令一案,惠民縣人民法院立案後進行了審查。姚某與李某于2000年10月底經人介紹認識,並於2000年12月初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雙方婚前認識時間太短,在家人及朋友的勸説下草率登記結婚,雙方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前無任何感情基礎。婚後李某判若兩人,經常酗酒,並多次毆打姚某,姚某多次報警後,與李某分開居住,後李某多次到姚某處無故吵鬧、威脅姚某及其家屬。2017年4月,李某暴力升級,無故施暴將姚某打成前臂骨折,嚴重影響姚某的正常生活、危及姚某的人身安全。2017年5月2日,當事人姚某向惠民縣人民法院依法訴請解除姚某與被告李某的婚姻關係,並於當日向惠民縣人民法院申請依法簽發人身保護令。
惠民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姚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合法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作出惠民縣人民法院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並向雙方當庭送達了民事裁定書。
法官釋法: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保護令3個月有效期內,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禁止事項,繼續對申請人及其家人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行為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不構成犯罪,那麼法院給予訓誡,或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人身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