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的父母拿出117萬元資助準女婿購買婚房,不料購房後,陳小姐與男友房先生婚事告吹。眼看房價上漲,陳小姐父母認為應根據當前的房價按出資比例拿回房款,而房先生則認為,房屋登記在其一人名下,陳小姐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只同意原額返還。這筆婚房出資賬,究竟該怎麼算?
【案情】2015年7月,房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想買下作為婚房,並與上家約定,房屋總價588萬元,由房先生貸款50萬元。
獲知準女婿選好了婚房,並打算貸款購房,陳小姐父母當即表示願意進行部分出資,以減輕房先生的貸款壓力。此後,陳小姐父母先是支付了購房定金16萬元,後又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房先生101萬元。
有了陳小姐父母的幫助,房先生並未申請貸款,而是分三次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在8月29日與上家辦完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産權登記在房先生一人名下。
然而,在婚事籌辦過程中,陳小姐與房先生的感情發生變化,2015年年底,兩人終止了戀愛關係。婚沒結成,房子卻還登記在房先生一人名下,這讓陳小姐父母頗為不滿,兩家人為此多次進行協商。
在陳小姐父母看來,那117萬元是為女兒結婚目的而與房先生共同購房的出資,雖然産權證上沒有女兒的名字,但仍應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産。當時房款及仲介費等總共花費607萬元,女方出了117萬元,應享有19.2%的份額,按照該套房屋目前市場價820萬元計算,至少應拿回157萬元。為此,陳小姐及父母一同將房先生訴至法院。
庭審中,陳小姐父母出示了一份房先生所寫的收條,收條載明:收到陳小姐父母共計117萬元,用於共同購買瞿溪路房屋,作為結婚用房。對此,房先生辯稱,這張收條並不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當初受到欺騙和脅迫才寫下的。稱117萬元是借款性質,要分期償還這筆錢。
法院經審理,按照老陳夫婦出資額佔購房總支出額的比例,確認其享有係爭房屋19.2%的份額,按照雙方確認的房屋市場轉讓價820萬計算,判定房先生應支付房屋折價款157萬元。
【説法】陳小姐與房先生繫戀人關係,從雙方舉證情況看,確有為結婚購房的意思表示,房先生將陳小姐父母的款項用於支付購房款,出具的收條也明確該款項的用途和購房目的,上述事實表明雙方共同出資購置該房屋是以結婚為目的。
法院認為,房先生所辯稱的收條是在受欺騙、脅迫情況下書寫,缺乏相應證據,不予採信。審理法官指出,購置房屋後,陳小姐與房先生終止戀愛關係,購置的房屋雖登記在房先生一人名下,但仍應認定房屋為共同財産,在雙方未結婚即分手的情況下,應根據雙方對房屋貢獻的大小對房産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