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標解釋
房地産開發企業本年完成投資:指報告期內完成的全部用於房屋建設工程、土地開發工程的投資額以及公益性建築和土地購置費等的投資。該指標是按照形象進度原則統計累計數據。
商品房銷售面積:指報告期內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總面積(即雙方簽署的正式買賣合同中所確認的建築面積)。該指標是累計數據。
商品房銷售額:指報告期內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總價款(即雙方簽署的正式買賣合同中所確認的合同總價)。該指標與商品房銷售面積同口徑,也是累計數據。
商品房待售面積:指報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銷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築面積中,尚未銷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築面積,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積,但不包括報告期已竣工的拆遷還建、統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築、房地産公司自用及週轉房等不可銷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積。
房地産開發企業本年到位資金:指房地産開發企業報告期內實際可用於房地産開發的各種貨幣資金及來源渠道。具體細分為國內貸款、利用外資、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該指標是累計數據。
房屋施工面積:指房地産開發企業報告期內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築面積。包括本期新開工的面積、上期跨入本期繼續施工的房屋面積、上期停緩建在本期恢復施工的房屋面積、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積以及本期施工後又停緩建的房屋面積。多層建築物的施工面積指各層建築面積之和。
房屋新開工面積:指房地産開發企業報告期內新開工建設的房屋面積,以單位工程為核算對象。不包括在上期開工跨入報告期繼續施工的房屋建築面積和上期停緩建而在本期復工的建築面積。房屋的開工以房屋正式開始破土刨槽(地基處理或打永久樁)的日期為準。房屋新開工面積指整棟房屋的全部建築面積,不能分割計算。
房屋竣工面積:指報告期內房屋建築按照設計要求已全部完工,達到住人和使用條件,經驗收鑒定合格或達到竣工驗收標準,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棟房屋建築面積的總和。
土地購置面積:指房地産開發企業在本年內通過各種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面積。
土地成交價款:指房地産開發企業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活動的最終金額。在土地一級市場,是指土地最後的劃撥款、“招拍挂”價格和出讓價;在土地二級市場是指土地轉讓、出租、抵押等最後確定的合同價格。土地成交價款與土地購置面積同口徑,可以計算土地的平均購置價格。
2.統計範圍
全部房地産開發經營法人單位。
3.調查方式
按月(1月份除外)進行全面調查。
4.全國房地産開發景氣指數簡要説明
全國房地産開發景氣指數(簡稱“國房景氣指數”)遵循經濟週期波動的理論,以景氣迴圈理論與景氣迴圈分析方法為依據,運用時間序列、多元統計、計量經濟分析方法,以房地産開發投資為基準指標,選取了房地産投資、資金、面積、銷售有關指標,剔除季節因素的影響,包含了隨機因素,採用增長率迴圈方法編制而成,每月根據新加入的數據對歷史數據進行修訂。國房景氣指數選擇2012年為基年,將其增長水準定為100。通常情況下,國房景氣指數100點是最合適的景氣水準,95至105點之間為適度景氣水準,95以下為較低景氣水準,105以上為偏高景氣水準。
5.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劃分
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10個省(市);中部地區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個省;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市、自治區);東北地區包括遼寧、吉林、黑龍江3個省。